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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政策一般名词解释

作者: Yiuh Mienh 发布: 2008-09-18 17:49 分类: 兄弟民族 浏览: 2363 回复: 2

  中国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民族问题
  中国各民族对外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压迫,争取国家独立,对内推翻民放压迫制度,争取民族平等两方面的问题。这个时期民族问题的内容和性质,是由中国所处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地位决定的。 
    自从1840年英国发动侵略中国的鸦片战争以来,帝国主义列强不断对中国进行侵略,使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各族人民遭受深重灾难。帝国主义列强利用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宗教等手段,屠杀、掠
夺、欺骗和奴化各族人民,制造民族间和各民族内部的分裂和纠纷。他们在西藏、新疆、内蒙古和云南等少数民族地区收买、培植亲帝国主义的势力,制造为他们效劳的傀儡政权,力图把这些地区分割出中国,或者造成半独立状态,变成他们的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对于人口很少的民族,他们甚至采取隔离、屠杀的手段,使受害者濒于灭绝的境地。帝国主义加紧侵略中国边疆各少数民族地区,其目的就是把这些地区作为他们进一步侵略整个中国的基
地和跳板。因此中国各民族人民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压迫,就成为中国民主革命时期民族问题的一个方面。
    在国内,清朝政府、北洋军阀政府和国民党政府都实行民族压迫政策。他们或者实行民族隔离和歧视政策,限制、禁止民族间的交往,在政治上、法律上歧视少数民族,以至挑动民族间和民族内部的仇杀;或者实行强迫同化,甚至否认中国有少数民族存在。蒋介石在《中国之命运》中,称汉族以外的少数民族为“宗族”或“宗支”。国民党政府完全继承了清朝政府和北洋军阀政府对待少数民族的反动政策。推翻这种民族压迫制度,就成为中国民主革命时期民族问题的另一个方面。
    在以上这两个方面中,帝国主义对中国各民族的侵略和压迫是主要方面,它使国内的民族矛盾往往处于从属的地位。中国民主革命时期的民族问题,分为两个发展阶段:1840年鸦片战争至1919年“五四”运动为第一阶段,一般称为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这个阶段的民族问题是中国资产阶级领导的旧民主主义革命总问题的一部分,属于资产阶级民主主义世界革命的范畴。1919年“五四”运动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第二阶段,一般称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这个阶段的民族问题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范畴,属于世界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的一个组成部分。旧民主主义时期,中国各民族人民为了反对国内外的民族压迫,进行了长期的斗争。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政府,结束了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君主专制制度。但是,领导革命的是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他们具有软弱性、妥协性,不可能找到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俄国十月革命和中国“五四”运动以后,中国无产阶级登上了历史舞台。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中国实际相结合,开始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新阶段,开辟了胜利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途径,提出对外反对帝国主义,实现中国的独立,对内消灭民族压迫制度,实现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民族纲领。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等著作中,揭示了解决中国两大民族问题的内在联系:“如果不反对帝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和压迫,就不可能消灭中国国内的民族压迫,因为外国帝国主义是中国国内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主要支持者。反之,如果不推翻作为国内民族压迫根源的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就不可能推翻外国帝国主义对中国各民族的统治。”
    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的民族纲领,得到中国各民族人民的拥护。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广大少数民族人民和汉族人民一起,经过北伐战争、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终于在1949年取得人民革命的胜利,从根本上解决了中国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民族问题。

  中国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问题
  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各民族在根本利益一致的情况下所产生的各
种矛盾。在社会主义时期,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已经被消灭,各民族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是,各民族之间仍然存在着矛盾,民族问题也不可能消失。
    社会主义时期存在民族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民族间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事实上的不平等;②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民族偏见和民族主义思想残余在人们头脑中不会很快消失;③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民主和集中的矛盾,有些也会在民族关系上反映出来;④国际上还存在帝国主义、殖民主义、霸权主义,国内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阶级斗争,国内外的阶级斗争还会反映到民族关系上来;⑤民族差别和民族特点的存在是长期的。因此,民族问题的存在也必然是长期的,将贯彻于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始终。
    社会主义时期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各民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是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尽管各民族之间还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矛盾,但这些矛盾主要的大量的已经不是对抗性矛盾,所以,总的说
绝大多数矛盾是不同民族劳动人民内部的矛盾。但是,如果有国际上反动势力或国内残存的反革命分子插手,利用本来是人民内部的矛盾而妄想实现不可告人的反革命阴谋,在这种情况下,矛盾的性质就可能从人民内部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的敌我矛盾。
    解决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任务,从根本上说就是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逐步消灭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使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实现这一任务的根本途径是在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中,大力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其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切实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实行各族人民的自我教育,防止和克服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同时,时刻警惕国内外反动势力在民族问题上的捣乱和破坏。
    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问题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总问题的一部分,只有将民族问题和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问题紧密结合起来,才能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逐步得到解决;同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需要同不断改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加速各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相结合,才能取得胜利。

  民族统一战线
  被侵略被压迫民族的各阶级和各种政治力量在反侵略反压迫、争取民族独立和民族解放的民族民主革命或民族战争中结成的全民性的政治联盟。
    在阶级社会里,民族压迫实质上是阶级压迫,既表现在经济上的剥削、掠夺以及政治上的迫害、压制和歧视,又表现在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摧残、限制和侮辱。虽然承受这种压迫的主要是被压迫民族的被剥削阶级的广大群
众,但往往也损害这些民族剥削阶级的利益。因此,被压迫民族的各阶级往往结成民族统一战线,联合反抗民族压迫,从而使这种反抗和斗争具有全民族的性质。
    进入帝国主义时代后,帝国主义列强把民族压迫强加给整个世界。帝国主义勾结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或民族中的封建势力,对这些国家和民族实行军事的、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压迫和掠夺。这样,帝国主义、封建主义(有的还有官僚资本主义)就成了殖民地半殖民地工人、农民、城市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一切爱国民主人士的共同敌人;民族统一战线也就成为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的民族民主革命斗争的必然形式和重要武器。由于各国、各民族所处的环境不同,民族统一战线的形式也各不相同。大体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单一民族内部,由各阶级、各阶层所组成的用以反对外部和内部的民族敌人和阶级敌人的民族统一战线;另一种是在多民族国家中,由各民族中的各个阶级、阶层、集团和个人组成的用以反对国内外敌人的民族统一战线。二者都是为民族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服务的。就无产阶级来说,它体现了民族利益和阶级利益的一致性。一个国家的民族统一战线由哪个阶级来领导,对于该国的民族民主革命胜利后,沿着什么道路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究竟由什么阶级充任领导,则主要取决于阶级力量的对比,以及代表各阶级的政党在政治上的成熟程度。
    旧中国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帝国主义列强勾结国内封建阶级和买办阶级,残酷压迫中国各民族人民。帝国主义和中国各民族的矛盾以及封建主义和各族人民的矛盾,是当时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而以前者为各种矛盾中的最主要的矛盾。要战胜这样强大的敌人,没有全国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奋斗是不可能的。因此,中国工人阶级及其政党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的过程中,十分重视民族统一战线问题。在1924—1927年的大革命和后来的抗日战争中,都曾经成立过以“国共合作”为组织形式的反帝反封建的民族统一战线。中国革命的实践证明,有没有一个包括各民族、各阶级、各阶层和各种爱国政治力量的最广泛的民族统一战线,是关系民族民主革命成败的大问题。所以,毛泽东在总结中国革命的经验时,把正确运用统一战线这个武器,作为取得革命胜利的一个重要法宝。毛泽东还根据中国的实践,指出要巩固和发展民族统一战线,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必须以自己的正确纲领确立并保持它在政治上的领导地位;必须保持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思想上、政治上的独立性;必须照顾全局、照顾多数、照顾同盟者的利益;对同盟者必须又联合、又斗争,以斗争求团结。在抗日战争时期,由于中国共产党的正确政策,使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得以建立,并不断得到巩固,从而取得抗日战争的胜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了把中国建设成为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统一战线,又进一步发展成一个包括全国各民族、各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一切爱国人士在内的最广泛的联盟。

  直接过渡
  发展比较落后的民族在先进民族的帮助下,跨越几个社会发展阶段而过渡到社会主义。在中国,一部分保持着原始公社制残余的少数民族,在国家帮助下,不经过民主改革运动,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如独龙族、基诺族、鄂伦春族,以及部分怒族、佤族、景颇族、崩龙族(现称德昂族)、傈僳族、布朗族、黎族、鄂温克族等,共约60万人口。他们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仍保留有浓厚的原始公社制残余。
    这些少数民族在过渡到社会主义之前,其所在地区的社会基本特征是:①村公社成员在村公社公有土地上共同劳动、平均分配,有些地区少量水田、园地和常耕地已经私有;村社所有的山林、土地,村社成员有权开垦使
用。共耕制度和私有自耕并存;村社头人大多没有脱离生产劳动,只有极少数较大的山官、头人靠剥削为主要生活来源;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主要因素不是阶级剥削关系,而是原始公社制残余。②社会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
工具十分简陋,主要耕作方法是刀耕火种,广种薄收,劳动生产率很低;养殖方法原始,手工业很少,基本上没有商品生产,没有商贩,没有集市,只有简单的物物交换;文化尤其落后,多数地区使用刻木记事和结绳记事,人们缺乏计算观念。这种低下的生产力水平,是原始公社残余能够存在的基础,也是私有经济发展迟缓的根本原因。地处边远山区,交通闭塞,历史上长期受大民族统治阶级压迫,是这类地区发展迟缓的重要原因。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根据这些特点,决定不在这些民族中进行系统的民主改革运动,而采取大力帮助他们发展生产和文化的措施,逐步实现合作化,跨越阶级社会诸阶段,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
    直接过渡的具体政策、措施主要是:①宣传党的民族平等团结政策,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②国家在财力、物力、人力上给予帮助,无偿发放农具、种子、耕牛、口粮,兴办小型水利,指导群众改进耕作技术,因地制宜地发展多种经营,扶植个体手工业和家庭副业;③兴建公路、驿道、桥梁、发展民族贸易,活跃经济,促进生产发展;④兴办学校、医院、文化站、科技站等,提高人民文化、科学水平和健康水平;⑤根据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水平和群众自愿互利的原则,慎重地、逐步地组织互助组、合作社;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建立民主政权,由人民群众当家做主,取代头人制度,对山官、头人实行团结、教育、改造的方针,使他们放弃特权、剥削,同时在政治上安排适当职位,经济上发工资或定期生活补助费。
    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实施这些特殊政策和措施以后,促进了直接过渡地区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使当地各族人民的面貌发生了根本变化。

  “三不两利”政策
“三不两利”政策是指上个世纪40年代末至50年代初,乌兰夫同志和自治区党委遵循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根据牧区的特殊情况,制定并实施的“牧场公有,放牧自由”、“不斗、不分、不划阶级、牧工牧主两利”的政策。
  新中国成立之前,内蒙古东部牧区照搬农村土地改革的做法,提出“耕者有其田,牧者有其畜”的口号,发动牧民群众,划分阶级,斗争牧主,平分牲畜,结果致使大量屠宰牲畜的现象发生,正常的牧业生产受到人为破坏。对此,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根据畜牧业经济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自然条件及生态变化,基础不稳固,经受不住自然灾害的袭击,具有不稳定性和脆弱性的实际情况,及时总结教训,终止了部分地区的错误做法,提出了“不斗、不分、不划阶级”的政策措施。实行“不斗、不分、不划阶级”政策,安定了社会秩序,稳定了牧区群众的生产情绪和发展牧业的积极性,消除了牧主的疑虑,使畜牧业生产免遭了破坏。
  “牧工牧主两利”政策是根据牧区的实际情况和畜牧业的经营特点制定的。牧主经济虽属于封建经济,但它在经营方式上采用雇佣劳动,带有资本主义性质。民主改革的任务是废除牧主阶级的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对这种经营方式是允许存在的,在一定程度上它有利于畜牧业的生产。实行这一政策,目的就是调整劳资关系,改变牧主任意加重剥削牧工的不合理的工资制度,限制牧主剥削牧工的程度,从而进一步调动牧民经营生产的积极性。
  事实证明,内蒙古自治区的这些做法是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党的社会改革政策的成功探索,其实践经验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评价,并在全国广大的牧区得到了有效推广和实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  由毛泽东倡议,1956年至1964年,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有组织有计划进行的全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状况科学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国内外一些学者对中国某些少数民族作过一些调查,写过一些论文和专著。但是,由于受历史的局限,调查是零星的、片断的、随意的,有些甚至歪曲了现实。中国共产党从很早就非常重视用马克思主义观点对国内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进行调查,抗日战争初期,在延安成立民族学院,建立民族问题的研究机构,20世纪40年代初,撰写出《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和《回回民族民问题》等文章和专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从1950年到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先后派出有学者和专业人员参加的4个民族访问团和两个民族工作视察组,到西北、西南中南、东北和内蒙古等地区检查民族工作,调查各少数民
族的生产、生活状况及社会制度和习惯风俗。与此同时,中南军政委员会、川西行署、贵州省人民政府等,也组织民族访问团,对本地区的少数民族进行了访问和社会调查。
  1956年前后,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同汉族地区一样,处于社会改革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高潮之中,各少数民族的面貌也在急剧变化之中。尽快地完成对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成为民族研究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1956年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彭真的指导下,大规模的调查工作开始进行,计划在4至7年内基本弄清各主要少数民族的情况,搜集和积累中国民族问题研究所必需的资料,有关原始社会形态、奴隶社会形态、封建社会形态和上述各种社会的过渡形态的具体资料。调查工作最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主持,设立了全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研究办公室,由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和中央民族学院协同工作,组织了内蒙古、新疆、西藏、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8个调查组,有民族学家、社会学家、历史学家和经济学家、社会科学研究人员、民族工作干部及高等院校师生共200余人参加。各组调查了蒙古、藏、维吾尔、壮、苗、布依、瑶、傣、彝、黎、景颇、怒、傈僳、独龙、佤、鄂伦春、鄂温克等20个少数民族。整理出从原始社会末期到封建社会末期的第一手资料,约1500万字。
    1958年,全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工作由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民族研究所主持,调查组由原来的8个增加到16个,新设了甘肃、青海、宁夏、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南、福建8个调查组。不派调查组的省,由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调查和提供所需资料。同年8月,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民族研究所、中央民族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的部分师生,以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历史研究所、经济研究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化部等,有关单位的干部,分赴16个省、区的调查地点指导工作。调查组的人员最多时达千人以上。到1964年,调查任务基本结束,据不完全统计,写出调查材料.340多种,计2900多万字;整理档案资料和文献摘录100多种,计1500多万字;拍摄少数民族科学纪录片十几部。此外,还搜集了一批少数民族的历史文物。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写出少数民族的《简史》、《简志》和《简史简志合编》初稿57本。
    1979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重新规划,在上述调查基础上发展成为《中国少数民族》、《中国少数民族简史丛书》、《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简志丛书》、《中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概况丛书》、《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5种丛书。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调查
  较薄弱的一些语言。对有方言的语言进行了方言划分工作,如独龙语分独龙河、怒江两个方言;怒语分碧江、兰坪两个方言(福贡怒语可能是另一种方言);普米语分南部、北部两个方言;阿昌语分陇川、潞西、梁河 3个方言;布朗语分布朗、蒲满两个方言。1982年对云南傣族地区的傣语方言和东北朝鲜族分布地区的朝鲜语进行了普查。对过去调查资料不足的德昂、京等民族语言以及过去未普查的西藏阿里地区的藏语进行了补充调查。对台湾省高山族的语言,除台湾一些语言学者进行较多的调查外,大陆的语言学者还与居住在大陆的高山族合作,对阿眉斯语、排湾语、布嫩语等进行了初步研究。
 ②再次发现同一个民族说两种语言的情况。如西藏的门巴族说藏缅语族的两种语言,住在错那县勒布区和墨脱县德兴区文浪和达旺地区的门巴族说一种语言;住在林芝县东久区和墨脱县其他一些地方的门巴族说另一种语言。
 ③进行了多种专题调查。60年代主要进行了新词术语、语言相互影响、藏族书面语口语化等方面的专题调查。70年代和80年代初,主要进行有关语言规范、语言系属、混合语言、双重语言制和语言深入研究中某些新问题的调查。此外,还进行过语言学和民族学相结合的专题调查。直接体现上述语言调查成果的出版物是多种多样的,有具体语言的调查报告、语法纲要、双语词典、语言简志丛书和各种专题的论文。

  保障一切散居少数民族成分的民族平等权利
  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各少数民族除有一定聚居区之外,有的民族还有一部分或相当大的部分不在本民族的聚居区,而在全国各地散居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他们长期忍受着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有的为了谋求生存,故意隐瞒其民族成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被消灭,产生民族压迫的社会根源和阶级根源已不复存在,由于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长期和汉族居民生活在一起,在当地人口中所占比例又很小,他们的民族平等权利往往被忽视。而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民族散居的现象将越来越普遍,因此,切实保障一切散居少数民族成分的民族平等权利,对贯彻执行民族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切实保障散居少数民族成分的民族平等权利,1952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了《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对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实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生活方式和宗教信仰,参加各种人民团体和各种职业等权利,均予以法律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如遭受民族歧视、压迫或侮辱,有向人民政府控诉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对此种控告须负责予以处理;对于歧视、压迫或侮辱行为严重者,应依法予以惩治。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在享受民族平等权利遇到困难无法解决时,可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适当帮助。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事务委员会重申,必须认真做好散居少数民族工作,切实保障他们的民族平等权利。
    散居少数民族除了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权利和义务以及民族平等权利之外,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中,都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和干部参加。为了保障散居少数民族都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参加所在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为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在凡是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应当建立民族乡,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还从散居少数民族的实际出发,大力帮助散居少数民族培养本民族出身的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在招工、征兵和招收各种工作人员时,对散居少数民族给予适当的照顾;扶持和发展散居少数民族的林、牧,渔业和传统工艺品生产;帮助散居少数民族办好民族中小学、民族师范学校和各类职业学校;尊重散居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尽可能满足他们生产、生活上的特殊需要;对他们的节日所需物资的供应也给予适当照顾。
  保障一切散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政策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散居地区各族人民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调动了少数民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祖国的积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 
  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民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民族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族政策部分)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民族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民族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民族委员会的工作是:①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民族委员会有关的议案;③审议会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④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⑤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民族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此外,民族委员会还可以对加强民族团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审议自治区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从1954年起,第一、二、三、五、六各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设有民族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的规定,在对少数民族的社会历史调查(见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方面,在加强民族法制建设,处理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早成立的中央部委之一。1949年10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成立,简称中央民委。1954年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1970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被撤消。1978年,全国人大五届一次会议决定恢复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国家民委,此后一直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
  中国各少数民族在最高国家机关统一领导下,在其聚居地区设立自治机关,行使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重要政治制度。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遵循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根据中国国情,总结人民民主革命过程中民族工作的经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初确定的国策,是中国各民族人民共同选定的正确道路,是中国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各民族在国内实行平等团结联合的最适当形式。中国共产党的这一决策,在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和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族政策部分)中,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一项根本制度被确定下来。为了正确实行这一制度,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根据宪法的规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30多年来,中国在实行这一制度解决国内民族问题方面,获得很大成功。
  简史叙述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38年中国共产党召开的第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即已提出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建立蒙、回民族自治区。此后分别在关中正宁县建立了回族自治乡,在城川建立了蒙古族自治区。1945年以后,周恩来等代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和平建国纲领草案》,其中指出:“在少数民族区域,应承认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及自治权。”
  1947年5月,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帮助内蒙古人民建立了内蒙古自治区,这是中国最早建立的大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到1965年西藏自治区正式建立,全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绝大部分实行了区域自治。在“文化大革命”中,民族区域自治政策遭到很大破坏。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作出一系列重要决定,以改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强调必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工作,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大力提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执行国家政策法令的自主权。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规定,不但保持或恢复了1954年宪法中的主要原则和条文,还根据各民族自治地方情况的变化,增加了新的内容。1979年以来,全国又新建了两个自治州、10个自治县。到1984年,中国共建119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有5个自治区,31个自治州,83个自治县(旗)。全国55个少数民族,已有40个在其聚居区建立了自治地方,行政区域总面积约610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60%以上;总人口为1.2亿以上,其中有少数民族5000多万人。

  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内容及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中国是各民族共同缔造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权力机关和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见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主要有: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权利,属于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由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自治机关有权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有权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等。

  民族区域自治的类型
  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组成和区域界线,根据各民族聚居地区的民族成分、民族关系、经济条件和历史情况,在民族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协商确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和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已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大致有3种类型:①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如西藏自治区,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②以一个人数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包括其他人数较少的少数民族聚居区而建立的,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要是维吾尔族的聚居区,但其中包括哈萨克、蒙古、回、柯尔克孜、锡伯、塔吉克等民族聚居区;这些少数民族也分别以其聚居区为基础,建立了相应行政地位的自治地方。③以两个或多个少数民族的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如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这说明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形式是灵活多样的,它可以使大聚居的民族和小聚居的民族,人口多的民族和人口少的民族,都能充分享受到民族自治权利。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灵活性还表现在,一个民族不仅可以在一个大的聚居区实行自治,建立自治区,还可以在其他一个或多个小的聚居区实行自治,分别建立自治州、自治县。如藏族,除西藏自治区外,还在四川、甘肃、青海、云南分别建立了10个自治州和两个自治县。民族区域自治的这种灵活性,体现了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它保障了各少数民族都能充分享受到民族自治的权利,从而对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对保障国家的统一、独立,抵御外来的侵略和颠覆,对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等,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一项重要政策,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民族理论的重要体现。中国是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为了使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的方针、政策、法令在少数民族地区能够切实地、灵活地贯彻执行,组织和领导少数民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为了使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真正实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必须培养大量少数民族出身的干部。因为少数民族干部最了解本民族的特点及当地人民的愿望和要求,通晓本民族的语言和文字,熟悉本民族的历史、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同本民族人民有着天然的联系。他们在本民族的作用,是别的民族干部所不能代替的。中国共产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一贯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早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特别注意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延安创办了第一所民族学院,培养了一批蒙古、回、苗、彝、藏等民族的领导骨干。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全国有蒙古、回、壮、苗、藏、满、彝、土家、朝鲜、羌、维吾尔、哈萨克、锡伯、乌孜别克等民族的干部约1万人。他们为中国的革命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按照“普遍而大量地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干部共产主义化的要求,除在工作中选拔、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外,先后建立了13所民族学院和一些于部学校、训练班,并通过各大专院校专门培养少数民族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人才。据1958年统计,全国少数民族干部达48万人。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重新落实了党的民族政策,恢复了民族学院,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工作又得以迅速发展。到1983年底,全国少数民族干部比1957年增长273.56%。全国5个自治区、31个自治州、83个自治县(旗)的自治机关的主要负责人,都是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各种专业人员(包括中小学教师)已占少数民族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

  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
  
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  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1949年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彻底胜利,驱逐了帝国主义的侵略势力,推翻了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废除了民族压迫制度,为各民族的发展繁荣铺平了道路。但是,由于生产资料私有制还存在,各民族内部的剥削阶级和剥削压迫制度还存在,各民族人民要求得到彻底解放,就必须把民主革命进行到底,并逐步实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进行社会改革就成为各族人民发展繁荣的关键。
    各民族的社会改革,一般分为两步,第一步是民主改革,废除封建制度和奴隶制度;第二步是社会主义改造,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完成向社会主义的过渡。由于历史发展的原因,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许多少数民族或者他们中的一部分,还分别处于奴隶制、封建农奴制、封建地主制等发展阶段,没有或者很少有资本主义经济成分。民主改革就成为这些民族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决定性的一步。同时由于中国各民族社会发展很不平衡,社
会经济结构复杂,不仅汉族和少数民族有差别,少数民族之间有差别,在同一民族内部的不同地区也有差别,民族关系和阶级关系又往往互相交织。所以,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采取了慎重稳步
的方针,区别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实行不同的政策、方法和步骤。
    社会发展程度和汉族地区基本相同的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主要存在着地主和农民两个阶级。地主、头人、宗教上层和官僚豪绅占有大量土地、牲畜,对农民进行残酷剥削。对这些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采取和汉族地区大体相同的方法和步骤,即在短期内发动群众运动,用强力斗争的方法,消灭封建土地制度,剥夺地主阶级的政治权利。这场斗争于1950—1954年胜利完成。随后逐步开展合作化运动,于1956年基本上实现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
了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在这些地区进行社会改革时,充分考虑到少数民族的特点,采用的斗争方式比较缓和;对少数民族的传统习惯和特殊需要,如祭祀田、游方坡、跳花场、蓝靛地、麻塘地、棉花地、祭祀牛、头牛、跳马等,根据本民族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也做了适当照顾。
    在藏、傣、哈尼等民族的封建农奴制地区,部分彝族的奴隶制地区,以及一些情况特殊、条件许可的部分少数民族农业区,如新疆地区、甘肃、青海、宁夏回族地区,云南某些地区,采取和平协商改革的方法进行民主改革,即一方面发动少数民族中的劳动人民起来推翻本民族内部的剥削制度;另一方面帮助少数民族中的民族和宗教上层人士认识改革的必要,争取他们接受改革,进而对其实行赎买政策。和平协商改革的特点是:在充分发动群众的基础上,经过劳动人民和上层人士协商,确定改革的时间、步骤和方法,然后由政府颁布法令施行;由劳动人民亲手将土地分配给农奴、奴隶和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废除封建主、奴隶主的特权,使农奴、奴隶获得人身自由和政治平等;对于接受改革的封建主、奴隶主不进行面对面的斗争,除没收其土地外,其余财产不动,不降低他们的生活水平,并在政治方面给以适当安排。和平协商改革,是在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的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这种改革之所以成为可能,主要是由于全国已建立了人民政权,周围广大地区完成了土地改革,少数民族中的劳动人民对改革有迫切的要求;同时由于这些地区多处边疆,比较落后,民族关系错综复杂,封建主、奴隶主阶级在本民族内部有传统影响,有的还同中国共产党有过合作关系,有利于争取少数民族上层,团结知识分子和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减少改革的阻力和社会财富的损失,有利于各民族的团结、边疆的稳定和生产的发展。民主改革胜利完成后,那些情况特殊、条件许可的部分少数民族农业区,经过合作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于20世纪50年代末先后过渡到社会主义;那些奴隶制和封建农奴制地区,由于不存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一般是通过互助组、合作社,于50年代末逐步完成社会主义改造。
    对西藏地区的民主改革,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已作出明确规定;1956年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又决定,在第二个五年计划内,不进行民主改革。1959年3月,西藏上层
中的反动分子发动武装叛乱,在广大农奴的强烈要求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决定在平定叛乱的同时,进行民主改革,没收参加叛乱的农奴主及其代理人的生产资料,废除他们放给劳动人民的债务;对于没有参加叛乱的农
奴主及其代理人,采取和平协商改革的方法,实行赎买政策。1959年西藏地区完成民主改革后,经过合作化逐步完成了向社会主义的过渡。
    对还保留着浓厚的原始公社制残余的少数民族,主要是帮助他们发展生产和文化事业,逐步克服不利于民族发展的各种落后因素,使他们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
    对少数民族牧业区的社会改革,采取了比农业区更为和缓的方式,即对牧主实行赎买政策。牧业经济一般是个体的小生产经济,牧区的牲畜既是生产资料,又是生活资料,受自然条件影响很大,容易受到人为的破坏。针对
这种特点,在民主改革时,对牧主不进行激烈的斗争,不没收、分配其牲畜,只废除牧主、头人的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实行牧场公有、自由放牧,并帮助贫苦牧民想方设法发展生产,做到牧工牧主两利。在社会主义改造中,依靠劳动牧民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保护和发展畜牧业生产的基础上,通过办公私合营牧场,或吸收牧主经济加入国营牧场、合作社等办法,逐步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
    伊斯兰教、喇嘛教等宗教在中国许多少数民族中有很大影响。在社会改革中,根据少数民族人民的要求,废除宗教中的封建特权和封建压迫剥削制度,也是少数民族民主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改革中,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严格区分了宗教信仰同宗教中的封建压迫剥削制度的界限,对宗教信仰问题,坚决贯彻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文物古迹,团结宗教界一切爱国、守法的人士,不干涉宗教职业者和信教群众的正当宗教活动;
对宗教中的封建特权和封建压迫制度,则采取宗教上层人士和信教群众和平协商的方式,进行改革。到1958年,这项改革也胜利完成。

  民族上层人士
  
中国少数民族中的原上层统治者和上层知识分子的统称。或称“民族、宗教上层人士。”包括山官、王子、头人、千户、百户、土司、王公、贵族、活佛、大喇嘛、大阿訇、教主、毛拉和其他有影响人物。民族上层人士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他们是剥削者、压迫者,同劳动人民有阶级矛盾;另一方面,他们与本民族劳动人民曾共同遭受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统治的民族压迫,同本民族劳动人民有相同的宗教信仰,其中很多人是本民族的知识分子,在继承、传播和发展本民族文化中具有相当大的作用。他们无论在民族、宗教方面,还是在反帝爱国方面,都具有相当大的影响。有一部分人还是本民族的公众领袖。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许多民族上层人士就和
中国共产党建立联系,参加了民族民主统一战线,为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做出了贡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绝大多数民族上层人士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愿意为祖国的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并
且做出了很大成绩。

  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建立起来的新型民族关系。在中国,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各民族之间的这种新型关系已经逐步形成。它的基本特征是:各民族都已摆脱阶级剥削制度,产生民族对抗的阶级根源已不存在;占民族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已成为民族命运的主宰,民族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间的关系,是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各民族都统一在无产阶级政党和无产阶级政权的领导之下;各民族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各民族的奋斗目标是一致的,即共同建设社会主义。因此,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建立在各民族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之上的。
  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体现,是全社会团结一致、友爱互助、共同奋斗、共同前进的新型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确立之后,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巩固和发展,主要渠道是:在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大力发展少数民族的经济和文化,逐步缩短先进民族同落后民族之间的差距。把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逐步扩展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通过发扬民主、调整民族关系、进行自我教育,正确处理民族间的矛盾。经常地广泛地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民族政策、民族团结的教育,克服各种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残余的影响,以及一切不利于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消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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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回复
#1 麻辣高 2008-09-18 19:25:15
好专业啊,学习一下!!{:5_142:}
#2 幸运星 2008-09-19 03:59:24

好东东,顶上{:5_175:}{:5_175:}{:5_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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