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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瑶老制及其在新时期的功能构建

2013/06/08 11:04:00 作者:网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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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瑶老制是瑶族地区特有的一种传统社会组织,其历史久远,并在瑶族历史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瑶老制遭到巨大挫折,几乎消失。但改革开放后,瑶老制重又出现。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的历史时期,对其进行功能构建,合理改进,充分利用,以发挥其在瑶族地区基层社会建设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瑶老制;和谐社会;功能构建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6)02-0080-03 
  一、瑶老制是瑶族地区传统的社会组织 
  瑶老制是古代瑶族社会遗留下来的一种社会组织,最初源于原始社会氏族部落酋长制,是血缘关系基础上的产物。氏族制瓦解后,地缘关系逐渐取代血缘关系,瑶老制成为村落的基层社会组织。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到明清时期瑶族分布在全国各地。因一系列因素,瑶族社会内部发展差异大,瑶老制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建国以来,经民族学者调查发现,全国各种瑶老制有如下几类:油锅组织(主要在广西南丹和贵州荔波白裤瑶村落)、目老组织(云南河口、屏边等地的瑶族村寨)、社老组织(广西大瑶山和桂北、湖南等地的瑶族)、密诺组织(过去广西都安、大化等地瑶族)、村老组织(广西十万大山山子瑶)、庙老组织(广西南丹白裤瑶地区)、石牌组织(贵州荔波一带瑶族)、瑶长组织(桂北一带的瑶族)、瑶老组织(广西连南排瑶)等。 
  各地瑶区不同称谓的这种社会组织,实质上就是瑶老制,具有共同的文化特质:第一,它们都是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相结合的产物。广西南丹和贵州荔波的白裤瑶地区中存在的油锅组织就是由居住在同一个村寨的同一姓氏的有血缘关系的若干个父系小家庭组成。因此,每个村寨都会有一到数个油锅。油锅规模大小不等,一般由15户左右家庭组成,如油锅内的家庭人口增多,可从中分离一部分出来组成新的油锅。第二,每个组织中都有一个或者多个首领。每个油锅组织中都有一个油锅头,是自然产生,一般为见多识广、办事公正、辈分高的男性担任,无任期,没有特权。广西连南排瑶的瑶老组织有瑶老头人,分别由天长公、头目公、掌庙公、烧香公、管事头、放水公组成。天长公为排首,掌管全局;头目公是天长公的助手,协助调解排内大小事务;管事公由青壮年组成,在起纠纷发生械斗时组成,是临时性的;掌庙公和烧香公负责排内祭祀事宜;放水公负责料管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组织首领的职责主要是依据习惯法调解组织内部的纠纷,组织祭祀和生产,对外代表本组织等。第三,组织内部土地大多由个体家庭私有。在称为“油锅”、“庙老”、“寨老”的瑶族地区,土地以个体家庭私有为主。也有村寨公有的土地,如荒山、河流、山林等,组织内部成员都有权享有。第四,有共同的宗教祭祀活动。逢大节或祭祀祖先时,由首领组织成员共同祭祀。在每年的春耕前,首领也会组织大家一起进行祭祀,祈祷风调雨顺、五谷丰登。第五,有共同的墓地。同一组织内的成员在死后均安葬在同一处。 
  直至建国后,在全国各地区发现的这一传统社会组织仍较为普遍,而且保存完整,这正是因为其在瑶族地区历史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凝聚各成员力量和自然做斗争,维护生存。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瑶族多居深山密林之地,环境恶劣,交通不便。在生产力极端低下的情况下,瑶民们只有依靠集体的力量才能生存下去。传统的瑶老制以其特有的魅力把村民紧密结合在一起,共同对抗恶劣的自然环境。 
  其次,团结本民族力量,抵御外族入侵和压迫。瑶族是一个历史上经常迁徙的民族,素有“东方”之称。其在迁徙过程中经常受到中原汉民族和周边少数民族的压迫和入侵。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他们依靠瑶老制把组织成员紧紧组织在一起,同仇敌忾,共同保护本民族的生存。 
  再次,维护瑶区社会秩序。在组织内部,瑶区人们经过不断的修改形成了自己的习惯法,或者制定自己的乡规民约。如贵州荔波瑶山的白裤瑶的习惯法中就有如下规定:“不准重婚,禁止纳妾,违反者必须杀猪,杀牛请全家族吃酒,并向大家当面赔罪”、“不准吵架、打架、斗殴。如双方发生斗殴,必须请头人及亲友评理,失理者须请酒赔礼”、“强奸妇女者,请酒赔礼。被当场拿获而反抗者,可以开枪,打死不予追究”、“不赡养父母者,全族人不认他”等。这些习惯法和乡规民约都对地方的伦理道德和社会规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有违背则进行相应的处罚,这极大的维护了地方社会秩序。 
  第四,组织发展生产。有着极丰富生产经验的组织首领在每年春耕前组织大家集体进行祭祀,并选定播种日期,组织大家进行生产。在农忙或收割时节,组织成员都有相互帮助的义务,以免耽误农时。 
  最后,保持淳朴的民俗风情。瑶族人们本就居住在深山密林之中,交通不便,与外界联系少,独立性强。在瑶老制的组织下,瑶区民众的独立性得到进一步巩固,内生性强。在这种情况下,其必然很少受到外来文化的影响。而在内部,其传统文化几乎原封不动传承下来。 
  二、建国后“瑶老制”的演变 
  新中国成立后,瑶族地区和全国其他各地一样获得解放,国家统治力量深入瑶区,并开展土地革命,将农村土地平均分到每一户瑶家,瑶民翻身做了主人。后来,国家又陆续进行了农业生产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运动,瑶民的土地收归集体。这就使得瑶区传统社会组织的经济基础被破坏了。而人民公社所强调的“政社合一”,把瑶民紧紧控制在公社内,更是极大的削弱了瑶族民间传统社会组织的控制力。与此同时,国家开展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特别是在十年“文革”时期,瑶区民间首领被当做“四旧”揪出来批斗,一些首领被批斗致死,这使得瑶族民间传统社会组织受到严重打击。此外,国家在全国各地瑶区选拔、培养了一批有文化的瑶族优秀青年,并派驻瑶区基层,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权力,从而使国家力量深入瑶区乡村。随着国家基层组织建设日益完善,原来瑶区民间传统社会组织开始弱化,带有一定的隐蔽性。 
  表面看来,瑶区民间传统社会组织已经不再发挥作用,实则不然。虽然国家在瑶区基层选派了一批年轻干部,但他们对瑶族传统文化了解不深不全面,不像传统社会组织首领那样了解村寨一切大小事务,因而无力或者不能很好组织民间的一些重大传统节日活动和宗教祭祀活动,不能根据地方具体情况组织发展生产。面对这种情况,他们不得不寻求原有瑶区首领的帮助。在民间,瑶老首领在人们心中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首领就是他们的父母官、评理人或者说中间人。因而,瑶民遇到一些不大不小的家族纠纷、生产矛盾都会习惯于寻找原有首领主持协调。实际上,这都为瑶族民间传统社会组织的生存提供了较好的空间。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在一系列政策方面进行了调适,政治环境较之前有所宽松,这也为瑶区传统社会组织的恢复创造了较好的政治环境;随着家庭联产承包制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土地使用权重又回到个体瑶民手中。在生产力还不是很发达的瑶区,仍然很需要村民的集体互助,这也就为瑶区传统社会组织复兴提供了较好的经济基础。这一切都预示着瑶区传统社会组织在新时期是可以大有作为的。 
  三、瑶老制在新时期的功能构建 
  如上所述,瑶老制经过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近三十年的打击,在改革开放后新的历史时期重又获得新生。作为瑶族地区传统的社会组织,瑶老制在瑶区曾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瑶民中的影响已是根深蒂固,但其又不会重回到原初。因而,在新的历史时期,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其功能进行构建,赋予其新的生机活力。 
  第一,作为基层政府机关的有效补充。建国以来,我国各级政权机关得以建立起来,在基层设置有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基层政府机关建立起来后,代表国家对地方进行了有效治理,包括瑶族地区。但如前所述,基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对瑶族地区的治理只能是政策性方面的,瑶族内部的事务如节庆祭祀、家族纠纷等方面则不能很好地处理。这就需要瑶老制首领出面解决了。因而,瑶老制的职能应对基层政府机关的职能进行补充,合理分工,共同治理瑶区社会。即有关瑶区的政策方面的问题由基层干部处理,瑶区内部一系列事务由瑶老负责,其职能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组织安排节庆祭祀、组织参与制定村规民约、协助相关政府部门处理族内纠纷事务等。 
  第二,成为基层政权与瑶民沟通的媒介。历史上瑶族人民多居住在交通不便、信息不通的深山密林之中,加之禁止与外族通婚等一系列原因,瑶族成为一个独立性很强、几乎封闭的一个群体。建国后,我们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施行了许多优惠政策,以帮助落后的民族。瑶族人民也因为历史地理等原因,社会发展相对落后,急需国家的帮扶。但因为瑶区高度的独立封闭,不能很积极主动理解接受国家所实施的各项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在瑶区实则是一纸空文。但如果我们基层干部通过瑶老首领传达各项政策信息,这效果就大不一样。在历史上也有许多封建王朝就是通过瑶族首领实现对瑶区的赋税征收和治理。瑶老制可以很好的发挥其作为基层政府和瑶区民众的媒介作用,政府通过这个媒介,可以方便快捷的向民众传达各种政策。同时,瑶区民众也可以通过这个媒介,表达他们的诉求,提出各种建议,便于基层政府改进工作。 
  第三,代表村民监督村民委员会。政府机关的良性运行,既要自身建设,也需要来自外部的监督。基层政府部门,特别是村民委员会更是需要村民的主动监督。瑶老制可以代表瑶区民众实行监督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在关于瑶区社会建设方面,瑶老首领可以代表村民监督村委会的工作情况,并就相关工作情况向村民进行通报。 
  基于以上瑶老制在新时期的功能构建,我们不难发现,这在瑶区会自然而然形成基层政权的“二元化”格局。基层政权的“二元化”即指代表国家力量的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与瑶区民间传统社会组织——瑶老制。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是国家在地方的正式组织,而瑶老制则是民间的传统组织,这是两个不同层面的组织。这两个基层组织在总体上是相互协调发展的,但两者在选举方式和管理职能等方面还是有较大差别。乡村干部多由国家选派,依法治理地方。而瑶老首领则多是德高望重之人担任,依地方习惯法处理族内事务。这使得两者在基层实际工作中不可避免出现不和谐因素,影响和谐社会建设。如瑶区有人寻仇打伤人或杀人,则瑶老首领根据习惯法采取“私了”手段,对其进行罚款;再如瑶区有男女通奸,瑶区民众认为这有伤风化,则可能会对当事人处死刑。但这些处罚方式都是有违现代法治精神。 
  对此,处在历史新时期的瑶老制,应如何让其继续发挥作用,同时又避免如上不和谐情况的发生呢?因此,应当做好如下几方面工作。 
  首先,强化瑶老制的基层地位,合理引导瑶老首领。我们应要看到瑶老制在基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肯定其在新时期所发挥的功能,充分发挥其在新时期的价值。同时,积极保持与瑶老制核心人物——瑶老首领的联络,并利用现代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对其进行合理教育,多介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使其具备一定法治观念,让其在处理民族内部事务时权衡更多利害关系,做到依法治理。 
  其次,把各瑶族地区的习惯法制定成章。瑶族地区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各种习惯法,内容涉及道德规范、婚姻、生产等各方面。这些习惯法也就成为了瑶老首领解决各种问题的“法典”。新中国成立后,许多习惯法中的条款已不适应新时期的情况,需要修改。在新时期,这些习惯法要提请出来,经大家讨论增减、政府同意,然后以书面形式公示出来,作为瑶老首领治理地方的规章制度,使其做到有法可依。 
  最后,让瑶老首领担任基层干部。让瑶族地区瑶老首领进入基层政府部门担任职务,如村长、村支书等,使其成为国家基层政府干部。如此,瑶老首领一方面是国家基层公务人员,同时也是地方民间组织首领,则其在处理地方事务时,一方面考虑国家原则,另一方面考虑瑶民情况,做到两者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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