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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列表瑶族习惯法特点初探
编者提按:高其才之文以一个至今仍保持相对独立和自身文化传统的古老民族为考察对象,通过大量的实际调查和资料分析,对瑶族自成一统、至今存活的社会生活习惯作了深入缜密的梳理与分析,并由此得出精要却全面的概括,既可推之为法史学之新知卓见,又可引之为现实法学思考之启示。然民主性、民族性、群体性等等究为何解?古老民族的社会生活习惯与现今人的社会或国家的民主性、民族性和群体性等的实质和生成是否有必然的联系和偶合,它们是否还能光荣不光荣地存续,或在何种条件下方能实现这种存续?更可遥问者,人类社会之古今实际上是否在践行着一种命定的生物进化轮回?诸如此类,皆当在此文阅读之联想中。
瑶族是历史悠久、文化丰富的居住在我国南方的民族。20世纪50年代前,中国的部分瑶族地区处于封建社会阶段,有些瑶族地区还保留有浓厚的原始公社制残余, 瑶族社会没有建立统一、有效的政权组织,瑶人以大分散、小集中的居住方式生存和发展,通过自治、依靠习惯法形成内生秩序维系民族的繁衍。广西金秀瑶族的俗语“瑶还瑶,朝还朝”正是这种状况的真实写照。 中央政权对瑶族的管治和法律调整也较为有限, 瑶人过着较封闭的带有原始民主性的社会生活。在瑶族社会中,社会关系的调整、社会资源的分配、社会秩序的维持、民族文化的传承主要是通过习惯法进行的,习惯法在瑶族社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瑶族习惯法的生成过程是与瑶人的惯常性相联系的,是与满足和符合瑶族社会成员的需要相一致的,“几乎全然是从自身内部,圆融自洽地发展起来的”, 瑶族习惯法较之国家制定法有其独特的合理性和实效。
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与社会环境和民族文化相一致,瑶族习惯法表现出民主性、民族性、群体性、具体性、稳定性、原初性、神威性的特点。
一、民主性
瑶族习惯法是民族成员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共同确认和信守的行为规范,其目的是要维护有利于瑶族整体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因此,瑶族习惯法从总体上认识具有民主性质,是一种带有浓厚自治色彩的社会规范。 瑶族习惯法是古老的社会规范,具有原始民主的痕迹。
在习惯法的议定方面,作为一个民族某一部分成员共同确认的行为准则,瑶族习惯法具有内生性,从满足民族成员需要出发,其议定、修改、废除均须由全体成员参与和一致通过,即遵循全体一致的原则。有的地区虽然主要由首领和头人商议条款,提出初步意见,但仍然必须由全体成员一致通过才能形成习惯法。在议订时,所有参加者均有平等的发言权,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畅所欲言,最后根据大多数人的意见而定。如广西金秀大瑶山石牌习惯法的议订:首先,由头人根据民族传统精神,观察当前社会现象中所表现出来的一般动态和某些方面的突出事件,加以揣摩考究,找出它的关键性的东西;然后,依据当地的民族特点,拟出若干条款,接着召集全体人员开石牌会议,商量讨论后全场一致以默认或欢呼的形式通过习惯法;最后,树石牌表明团结一致,共同遵守。
瑶族习惯法的民主性在首领、头人的产生方面表现得更为明显。有的头领是在社会生活中凭着自己的才能和威信自然形成的,既不经过选举,也无需罢免,一旦办事和处理问题不公,就失去人们的信任而丧失首领、头人资格;有的头领则是由本村寨、家族全体成员民主选举产生的,人人都有选举权,人人也都有被选举权。如果头领处理事情不公有违习惯法,或者利用职权营私舞弊,人们就可以罢免他,另选他人。 有的瑶族社区更有对不断作恶、为群众所痛恨的头人,或暗地商量凑成一笔“花红”买通打手去拦路暗杀他,或纠合群众大张旗鼓地把他杀掉的事例。 首领、头人不脱离生产,不脱离劳动,没有特权,没有固定的报酬,有的甚至办事后连一顿酒饭都没有。正如恩格斯所说:“酋长在氏族内部的权力,是父亲般的,纯粹道义性质的;他手里没有强制的手段。”
瑶族习惯法的实施基本体现了人人平等的原则,无论是头人或普通成员,也不管富人或贫穷者,都同样受到习惯法的保护、都必须遵守习惯法。若有违反,都要受到制裁。瑶族有“石牌大过天”的谚语,表明在石牌习惯法面前,全体成员的地位平等,都有遵守和服从习惯法的义务,也都有受习惯法保护的权利,习惯法对其所有适用对象都有同样的效力。《三十六瑶石牌法律》就指出:“这十二条呃,自古就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天也不例外。” 任何人都要守法,都要受到习惯法的约束和保护,都要按照习惯法的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不允许任何人利用职权违反习惯法;不允许任何人破坏习惯法,无法无天;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习惯法之上的个人特权。
在对违反习惯法行为的处理、处罚的执行上也体现了浓厚的民主色彩。对违反习惯法的行为特别是杀人、偷盗等重大行为,由成员大会按全体一致原则决定处罚方式。执行处罚时,瑶族习惯法大都规定由全体成员共同执行,一起参与。如广西金秀瑶族有“起石牌”的习惯法,即石牌头人集合共石牌的各户户主,一起到出事地点或直接去找违法者,共同处罚凶手,维护习惯法的权威。 瑶族通过集体制裁违反习惯法的人,共同维持村寨或家族秩序,保障村寨、家族的整体利益。在处理纠纷过程中,一般也不采取强制手段,不搞刑讯逼供,而是采取劝解说服的方法,尽量使双方和解。 瑶族习惯法的这种民主性的形成基于群体成员间原始平等的事实,同时它的存在又起到了保证氏族成员平等权利和义务的作用。原始民主的认识基础是生命同源论和个体无差别论,生命同源论沟通了多种多样的个别生命形式。 民主原则乃是氏族社会的基本要素。 瑶族习惯法的这种原始民主继承了氏族的民主传统,适应了维持生存的自足经济的要求,维护了社会秩序的自然稳定,避免了权力斗争,免除了管理费用的负担,缓和了争端纠纷,增进了血缘亲情。同时,增进了人们的团结,促使社会生活固定有序,长期不变。 需要指出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习惯法的演变,瑶族习惯法逐渐具有了一定的等级色彩,其在反映民族全体成员意愿、维护村寨、家族整体利益的同时,也突出反映了首领和头人的意志。特别是那些处于封建制形态的瑶族地区的习惯法,等级色彩和专Zhi色彩尤为明显。保护私有财产成为习惯法的主要职能,原始等级开始法定化,原始民主调停也有了变化。
二、民族性
各民族总是“强调一些有别于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生活方式上的特点,赋予强烈的感情,把它升华为代表这一民族的标志”。 瑶族习惯法是瑶族特有的心理、意识的反映,凝结了瑶族强烈的民族情感,是伴随着瑶族的形成、发展而逐渐形成、发展的;它深受瑶族居住地自然环境、经济生活、社会状况等因素的影响,是构成民族特征的重要方面,也是瑶族民族性的突出表现。涂恩瓦曾说过:“法律并不是社会力量的直接反映,而是对政治与社会关系的组织的需求与努力在特定人群的脑海里呈现出来;因而,法律是受到思考方式与心灵状态以及祖先们的规则习惯所限定的。我们必须从根本上认定:整个文化是法律的背景。” 因此,瑶族习惯法在内容、形式诸方面与其他民族的习惯法是有一定差异的,有其浓厚的自己民族和文化的特色,深深地烙下了民族的印迹。瑶族习惯法成为瑶人自我识别和民族认同的基本内容。瑶族的每一个成员从一出生就受到习惯法的强烈熏陶和感染,生老病死、婚庆丧葬无一不遵守习惯法,因此瑶人对本民族的习惯法怀有天然的亲近感和认同感,每一个人的习惯法意识、习惯法观念有强烈的民族色彩。瑶族习惯法成为瑶族成员判别自我和他人团体归属的重要标识之一,瑶人普遍有团体归属意识,关心并维护民族利益。
瑶族习惯法的内容反映了瑶族这一南方山地民族的特点。 “生活塑造了行为的模子,而后者在某一天又会变得如同法律那样固定起来。”
中国古代统治者将瑶人圈定在“所处险绝,人迹不至”的山林丛箐之中,瑶人长期耕山为生,过着“历政不宾服”、“不事赋役”、“浮游天下,五湖四海落业,逢山吃山,逢水吃水”的生活,以“伐木盖棚栖身,狩猎采集,刀耕火种”为生,处于“种黍粟豆禾杂以为粮”、“暇则猎山兽以续食”的自然经济阶段,从而形成了独有的山土观念和习惯法。有歌谣唱道:“仍住青山万千年,刀耕火种胜如田,班裳花领常时着,长腰木鼓庆丰年。儿孙饮酒连歌唱,不理东西昼夜眠,手把更弓求野肉,拿来谢祖敬家先。” 与这样的民族生活方式相一致,瑶族有较为系统的农业生产、山林占有和使用、狩猎、生产方面的习惯法,习惯法确认和保障“游耕”方式。瑶族以“刀耕火种”为主要生产方式,实行轮流耕作,“这山无地那山种”,地力耗尽后便丢荒,另开荒地耕种,因此习惯法确认山坡荒地为村寨共同所有,谁种谁收。与民族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广西十万大山山子瑶虽然已经使用铁器,但工具简陋,农业生产停留在刀耕火种的水平上,生产技术落后,收获量少,人们生活十分贫困,为了征服自然以维持民族生存,山子瑶结成家庭共耕与姻亲共耕、村社共耕、伙有共耕等各种共耕关系,按照习惯法共同生产、共同劳动,平均分配收获物。
与不断迁徙的生存方式相适应,瑶族在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方面有“示标”习惯法,打标为记,保障生产和生活的正常秩序。如广东连南瑶族用茅草或芒草结成的草标往往作为财物所有、占有的标志,常见的有树标、山标、警标、鱼标等十几种。
由于自然环境的恶劣,瑶人在生产、生活中需要互助,无论插秧、盖房,还是婚丧喜事,都共同协作,互相帮助。瑶族的互助习惯法内容丰富,颇有特点。在瑶族古籍《盘王歌》的《梅花大碗曲》中就赞扬这种社会规范:“二十八后生有远谋,相帮相助起屋楼,起成高屋楼,柱子直溜溜,提笔柱上画金龙,人生世上要相帮,揭开曲缸盖,曲子飘出香。”瑶人由于生存环境较为恶劣,只有团结互助,才能生存发展,因此互助的习惯法比较丰富。
瑶族习惯法规定了男女平等,重视对女性社会地位和权利的保障,在命名、婚嫁、继承、社会地位等方面均对男女一视同仁。如习惯法规定招赘婚为婚姻缔结的主要方式,具体包括“卖断婚”(“从妻居”)、“卖一半”、“两边走”、“招郎转婚”等四种形式。广西恭城瑶族历来崇尚男女平等,认为生男生女都一样。没有男儿之家可以招郎入赘,家有男儿的也让女儿招郎。让男儿出外入赘,或者让一个女儿招郎,又让一个男儿娶妻回家,形成和睦相处的家庭,来共同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和赡养老人的义务。嘉会乡石盆村户户都有招郎入赘的情况。 有的地方男方入赘女家的家庭达20%以上。“招郎入赘”有全招和半招半嫁两种形式。全招即“买断”,即男到女家以后,改姓女家的姓,同女方家庭一样排辈份,子女跟母亲姓。 男女平等的思想观念为入赘婚的存在奠定了思想基础。有的地区的瑶族习惯法明文规定:“凡招赘入舍,视为骨肉一体,不得做外人。不拘男女,或有异心,即看分论。每年与钱二千文,面斥,各位遵禁(照)。”
瑶族村寨中,人们抬头不见低头见,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提携,彼此熟悉,故日常交往自然诚实守信,否则,就无法在社区中立足、生存。在瑶族山寨的日常交往、贸易、借贷或其他社会生活活动中,瑶人只要有言在先,各方都恪守信用,不管出现什么情况都不食言。这样,诚实守信为瑶族习惯法的重要内容,对规范瑶族社会人们的日常生活行为,维护民族团结和安定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同时,瑶族与其他民族也友善相处。如瑶族的商品交换活动,主要是依靠山外汉区小商贩来进行,属于被动的交往。瑶族习惯法保护瑶族与其他民族进行的商品交换关系,保障正常的贸易行为。习惯法保护入出贸易的商贩,不准抢劫或谋害外来商贩。如广西金秀瑶族的习惯法规定“不得中途抢劫,以强打单,日后查知,大众石牌究治”。 镌刻年月为乾隆五十一年十月(1786年),原竖立在金秀在保村桥头的在保、杨柳、将军三村共立的石牌,其条文第九条载有“九令……善人卖买生意,有茶有食吃”一句。 意思是说,如果进入瑶山做买卖的善良商贩,到瑶族家里,是会受到茶饭招待的。这表明了瑶人热情好客、诚恳待人的民族个性。
瑶族有自己本民族的语言。作为交流工具和瑶族文化的载体,瑶语在瑶族习惯法的传承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瑶族习惯法主要通过瑶人的言耳相传发挥作用、实现功能。
瑶族具有非常强烈的民族生存意识,这种强烈的民族生存意识已渗透到瑶族社会文化的各个方面。瑶族习惯法确保对本民族的认同和忠诚。它有利于村寨族人的团结互助,有利于防御外来侵扰,防止有人与外界结盟破坏瑶区安宁。
同时,由于居住地域以及因此引起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的不同,不同支系、不同地区的瑶族习惯法也存在地域差异,如广西金秀瑶族与广东连南瑶族在习惯法方面就有不少差别:广西金秀瑶族在社会组织方面实行石牌制,广东连南瑶族则多为瑶老制;广西金秀瑶族新娘婚后即在夫家长住开始家庭生活,广东连南瑶族则有新娘不落夫家的习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