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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大瑶山的族际通婚

作者: Yiuh Mienh 发布: 2008-04-01 01:03 分类: 瑶学研究 浏览: 2324 回复: 2

作者:梁茂春


作者简介: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公共管理研究所研究人员。


地址:广州市,邮编510632。


本文通过对地方文献和访谈资料的分析,认为在民国时期,大瑶山地区的《过山榜》及石牌制度对汉瑶两族通婚的限制,在瑶族五个族系中产生的影响各不相同。相对而言,茶山瑶对族际通婚的限制最为严格,而其他四个族系则较为宽松。此外,大瑶山的通婚禁忌不仅存在于汉瑶两个民族之间,而且还存在于瑶族内部的“山主”与“山丁”之间。


分析大瑶山历史上的族群关系,有一个瑶族的“律条”是必须提及的,这就是禁止汉瑶两族通婚的“平王律条”。①该律条规定:“准令汉民不许取瑶女为妻,棉不许与百姓为婚,盘王之女,嫁国汉为妻者□□□□□倘若不遵律令,处备蚊子作酢三瓮,开通铜钱三百贯,无节竹三百枝,狗出角作梳三百付,老糠纺索三百丈,枯木作船一只,宽八尺,厚十二寸,深长十二丈。若有百姓成亲者,无此六件,定言入官究治,依律除之,山田拔归王瑶。准令施行。”②


20世纪30年代,唐兆民先生在大瑶山的桂平板瑶住区横冲(现金秀瑶族自治县六巷乡横冲村)做田野调查时,也曾发现这一榜文,并把它抄录下来。③


唐兆民认为,该“律条”中关于限制瑶汉通婚的这段文字,表面上“虽甚滑稽,因为它那里面所举的六件,蚊子酢,开通钱,无节竹,狗角梳,老糠索,枯木船等的条件,或是事实上办不到,或是世界上没有的事物,故其实际上,即是一种无以复加的严格限制。换言之,瑶人是永不许和汉人通婚的”。④


 


与上述“平王律条”相似的规定也出现在瑶族的《盘王券牒》等文献当中,这些券牒俗称《过山榜》,相传是封建王朝敕给瑶族先民的安抚文书。⑤在黄钰辑注的《评皇券牒集编》中,汇编了多达101篇出处不同、内容却极其相似的《过山榜》藏本,其中大部分的藏本中都明确禁止汉瑶两族通婚。不仅《过山榜》禁止汉瑶通婚,而且在《金秀大瑶山全瑶石牌律法》(又称为《三十六瑶石牌法律》)中也有相似的规定:“谁家生姑娘,不许嫁到大地方(指汉、壮地区)。我们是鸡嫁鸡,他们是鸭嫁鸭,自古鸡不拢鸭,自古狼不与狗睡。把女嫁出山,犯十二条,犯十三款。”①以上这些瑶族的文献,已经成为人们赖以相信大瑶山瑶族在历史上曾严厉禁止瑶人与汉人、壮人通婚的重要史料依据。但是,现在有些问题我们却并不甚清楚:在民国时期(此时大瑶山的石牌制度仍起着重要的作用),这种通婚禁律是否仍在影响着大瑶山瑶族的族际通婚?“鸡不拢鸭”观念产生和存在的原因是什么?对这些问题的解答,将使我们对历史上大瑶山的族群关系有更深入的认识。本文试图通过历史文献与实地调查资料的对比,就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一、对汉瑶禁婚的实际把握:茶山瑶严,其他族系松在民国时期,《过山榜》和《金秀大瑶山全瑶石牌律法》中有关族际通婚的禁令是否仍对大瑶山的瑶族起作用?起怎样的作用?其约束力究竟有多大?我们对这些问题很难予以具体回答,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于,无法确定这两种瑶族文本产生的时间。


黄钰在《评皇券牒集编》的引言中认为,前者出现的时间可以追溯到隋唐时期。而对于后者的出现时间,目前尚未发现有明确的说法。2002年,金秀大瑶山瑶族史编纂委员会编纂了《金秀大瑶山瑶族史》,书中将《金秀大瑶山全瑶石牌律法》放在对1940年大瑶山召开的一次石牌大会的内容介绍中,似乎是在暗示它就是该会议所订立的石牌法律,但未明确指出其产生的具体时间问题。具体产生时间的不确定,使我们难以弄清这两个瑶族文献所涉及的有关汉瑶通婚的禁令是否在民国时期仍起作用,起着多大的作用。


本文根据各种地方文献、相关学者的研究以及本人2002年的调查,认为在民国时期,瑶族各族系对汉瑶禁婚的实际把握宽严不一,具体说来,茶山瑶在执行有关汉瑶、壮瑶不得通婚的规定时较为严格,而其他族系则相对宽松。其理由如下:


第一 ,民国时期,在盘瑶所有的石牌文字中,均找不到落实《过山榜》中有关汉瑶禁婚律条的具体措施,盘瑶与汉人、壮人在通婚方面的禁忌主要是强调“不嫁女出山”。


《过山榜》中的有关规定虽然可能在其制定的早期对盘瑶人有约束作用,但到了民国时期,这个榜文更多地只是作为盘瑶族系传承的一个文本,是盘瑶人进行族群认同的一种文字依据,并无具体的操作措施。至少在大瑶山盘瑶制定的所有石牌文字中,没有一处禁止汉瑶通婚的规定。


当然,也可能是盘瑶人已经自觉地遵守了《过山榜》的相关“精神”,并不需要再通过订立石牌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因此,石牌文字中没有相关的规定,并不能排除盘瑶中存在与汉人、壮人不通婚的约定俗成的禁忌。但是,从有关资料来看,这种可能性很小。


1934-1939年间曾在大瑶山从事田野工作的学者唐兆民认为,除了某些“长毛瑶”或“过94民国时期大瑶山的族际通婚山瑶”集团仍较少与汉、壮通婚外,占人口多数的“板瑶”(盘瑶)实际上与汉、壮的通婚已经非常普遍。他写道:“时至今日,过山瑶尤其是板瑶(盘瑶),事实上他们与汉人通婚,已经是极其平常的事。不过他们只许招入赘婿,而不把女嫁出瑶山之外的汉人罢了。正因为板瑶在事实上需要大量的招入汉人赘婿,故在限制条件上,不能不特别宽容,就连入赘后须随女家改姓一事,如在赘婿入赘时,不受女家的‘身价银’反把一些‘身价银’送给女家的情况下,亦不一定要照办。至大量吸收汉人成为赘婿的结果,板瑶倾向汉化的程度,亦较大藤瑶山中任何一种瑶族为高。”①


广西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成员曾于1956年10月和1957年9月两次进入大瑶山进行调查,对族际通婚现象也有过一些零星的记载。从后来编辑出版的资料看,早在明朝初年,有些地方的盘瑶就已经有纳汉人入赘的习惯。该调查组发现,当时金秀区共和乡六仁村(现金秀镇共和村六仁屯)的庞姓便是“汉族庞姓到盘瑶家上门的赘婿。根据盘瑶的风俗,上门赘婿,如果接受了妻家的财礼(或称‘身价钱’)为‘卖断’的,则须改为妻族的姓氏;如果不接受或减收妻家的财礼,称为‘顶两头’或称‘后代留一根须’的,则不改为妻族的姓氏。庞姓盘瑶的祖先,当属于后者”。②庞成府家收藏的“宗支簿”,说明从庞法龙到盘瑶家上门为赘婿开始到建国初期,六仁屯的庞姓家族已有十三代人,这一家族虽然将自己归属于盘瑶,却并不排斥或忌讳取汉族的姓氏。可见,一些地方的盘瑶认同族人与汉人通婚、纳汉人为赘婿的传统由来已久,对这种做法早已习以为常。


盘瑶与汉人、壮人通婚的禁忌主要是强调“不嫁女出山”。《金秀大瑶山全瑶石牌律法》被认为是整个大瑶山历史上最大的石牌制度,据推测,这一石牌制度可能制定于1918年或1940年召开的三十六瑶七十二村大会。虽然盘瑶、山子瑶并无资格参加民国时期的这两次大会,但这一石牌法律的约束范围也应包含盘瑶和山子瑶,因为当时盘瑶、山子瑶等作为地位低下的“山丁”,不可避免地要接受“山主”的管理。从其中的条文可以看出,该石牌法律虽主要由茶山瑶主持制定,但实际上主要是要限制瑶族女性嫁出山外。应该说,这一石牌法律条文对盘瑶的制约意义并不是很大,因为“不嫁女出山”的传统在盘瑶当中已经约定俗成,不需要通过石牌制度加以强化。


尽管盘瑶人有“不嫁女出山”的习惯,但在民国时期,在瑶族的五个族系中,盘瑶却可能是与汉、壮通婚最多的一个族系。笔者曾于2002年到金秀瑶族自治县进行调查(以第五次人口普查各乡镇政府所在地户口底册为抽样框),虽然1949年以前已婚人员的样本量过少(仅37个样本),但仍可从中大致地了解到,盘瑶在民国时期与汉、壮通婚的实际比例可能比其他瑶族族系(除坳瑶外)要高,例如,在5个已婚的盘瑶中,就有2人与汉人通婚。因此可以说,在民国时期,盘瑶在婚姻方面受《过山榜》有关汉瑶通婚禁令制约的可能性并不大。这与唐兆民的认识是一致的。


 第二,坳瑶、花蓝瑶和山子瑶并不限制与汉人、壮人通婚。在这几个族系的石牌文字、地方文献以及学者们的调查资料中,均未发现他们限制本族人与汉、壮通婚的事例。


花蓝瑶主要聚居于六巷乡的门头、王钳两村以及长垌乡的镇冲、桂田两村,由于地处偏僻,与汉人、壮人交往的机会并不多,与他们通婚的情况也极为少见。但一些地方的花蓝瑶不仅允许汉人入村定居,还准许其与本族人通婚,不过,这种通婚需要有一定的条件,即入村定居的汉人必须与本村人有亲密的朋友关系。


2001年,笔者曾到过六巷乡的门头村调查,发现该村在民国时期并不限制本族人与汉人的通婚。该村绝大多数村民都姓胡(全部是花蓝瑶),此外还有两户汉人,一家姓陈,一家姓赵。解放前,陈家从平南到古陈,再到六巷,再到门头,他们虽为汉族,但人缘很好,在门头村有结拜兄弟,经他们在该村的结拜兄弟与全村人商量,同意他们到该地落户。现在,其后代全在本村内结婚。


山子瑶也并不限制本族人与汉人、壮人通婚。唐兆民认为:“在板瑶和山子瑶中,特别是前者,招赘汉人为婿的,所在皆是。”①这可能是因为盘瑶和山子瑶居无定所,流动性比较大,与汉人、壮人接触的机会比较多,故而与汉人、壮人通婚的现象也较多。


坳瑶在与汉人、壮人通婚的问题上,应该说是瑶族五个族系中最为开放的。历史上坳瑶在大瑶山各族群中是最先与汉族接触的,而且汉化程度可能也是最高的,所以长期以来与汉族有较高的亲近度。


唐兆民先生指出:“大藤瑶山的瑶民之完全受政治管治,虽然在最近几年才实现,但他们之与汉族在政治上发生关系,却是很早的事了。据平南罗香坳瑶说,他们在清嘉庆时代,已经纳粮给满清官厅;他们又叫做‘粮瑶’。这名目就是由于纳粮而得。”②民国时期有关坳瑶的文字记载不多,但有两个石牌值得关注,一是1918年的李本《罗香七村石牌》,一是时间不明确的赵本《罗香七村石牌》。这两个石牌均没有规定坳瑶与汉、壮的通婚问题,后者甚至明确规定“男女结婚,十八岁自由择配”。③20世纪50年代的研究人员发现,罗香乡的坳瑶“住地接近汉地,且有与汉族杂居现象”,因此“罗香坳瑶与汉、壮两族通婚,已有百年的历史,不仅有汉女嫁瑶男的事,而且有瑶女嫁给汉人为妻的”。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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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Yiuh Mienh 2008-04-01 01:04:02

第三,资料表明,民国时期茶山瑶在执行汉瑶不通婚规定时相当严厉。茶山瑶并不像盘瑶那样,只要求“不嫁女出山”即可,他们是从根本上限制本族女性与汉人通婚。在本族成员的婚姻选择上,茶山瑶的族群限制要强于地域限制。


茶山瑶对族际通婚的严格限制表现在其所制定的石牌当中。在民国时期大瑶山的所有石牌文字中,只有茶山瑶的石牌明确规定汉瑶之间不能通婚,而在其他四个族系中,目前仍未发现有对汉瑶之间和壮瑶之间通婚的明确限制,也未见到有限制本族人与外族恋爱、通婚的具体例子。而在茶山瑶中,不仅有石牌制度的规定,而且也发现有一些阻挠本族人与外族人恋爱、通婚的实例。


在整个大瑶山中,明文规定不能与汉人通婚的石牌,除了《金秀大瑶山全瑶石牌律法》外,仅有两个,其中一个就是茶山瑶所制定的《滴水、容洞等四村石牌》(1913年),它规定:“过村招男女,有子不用,犯银五十大元正,招客(汉人),犯银五十大元正。”


对这个石牌文字,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对跨地域的“过村招男女”,罚银五十大元,对“招客”也同样只罚五十大元;另一种理解是,对“过村招男女”,罚银五十大元,如果过村所招的“男女”属于汉人,则另加五十大元罚金,也就是“招客”实际上要被罚一百大元。①前一种理解明显有漏洞,因为招客本身就已经是跨地域的“过村招男女”了。所以从逻辑上说,后一种理解才是正确的。由此可见,在茶山瑶看来,不仅不应跨地域通婚,而且更不能跨族群通婚,否则就要“罪加一等”。


另一个茶山瑶的《滕构石牌》(1906年)也将禁止“女人幡乡”作为一条律法。虽然这一石牌订立于清代末年,但有资料表明,到了民国时期它仍在起作用。在20世纪50年代的调查中,广西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是将“女人幡乡”理解为“女人闹离婚”。而莫金山从实地调查中获得的口述史资料则显示,“女人幡乡”意即“女人翻乡外嫁”。1927年,当六段某村女青年苏巴德与修仁街汉人阳宝相爱后,村民们曾经根据《滕构石牌》不准“女人翻乡外嫁”的规定,坚决反对他俩的结合。


除此之外,莫金山在访谈过程中还发现民国时期茶山瑶阻碍族外婚的另一个案例。他写道:“1943年,平南县一位贫困的汉族青年罗某来到六段某村石牌头人苏宝喜家做长工,住在工棚中。罗某做工日久,便与村中女青年苏女鸾相爱,但石牌坚决反对他俩结婚。有一天,乘他俩在工棚中幽会之机,苏宝喜带人闯入将他俩人捉拿,并威胁说,如他俩再往来,便扒光衣裤游村喊寨。这对情人就这样被拆散了。”②


茶山瑶限制本族人与汉人、壮人通婚的措施,有时甚至严厉到“险些闹出人命”的地步。有学者曾提到这样一件事:“1938年,六拉村来了一位汉族男青年,他租用当地瑶民房子开店出售布匹及日用杂货,本村一位茶山瑶女青年,与之来往亲密,谈上对象,准备结婚。但他俩的事被视为‘招汉人入赘’,有碍风俗,于是那位女青年的族兄将那位汉族青年驱逐出山,险些闹出人命。”③


茶山瑶严格限制本族人与汉人、壮人通婚,从另一方面也说明该族系可能已经面临本族人不断与外族通婚的情况,否则不会一再订立石牌以强调对族际通婚的限制。如滴水、容洞等四村曾先后于1891年、1906年订立过内容基本相同的《滴水、容洞等四村石牌》,很可能就是为了抑制本族中不断出现的族外通婚行为。上述资料也表明,民国时期茶山瑶与外族人恋爱、通婚的现象确实是时有发生,并遭到本族人的阻挠。由此可见,相对于大瑶山其他四个族系而言,茶山瑶在对汉瑶、壮瑶不通婚的石牌法律或规定的把握上,是比较严格的。


二、通婚壁垒也存在于瑶族内部


唐兆民在金秀茶山瑶的中心居住地调查时,曾询问为什么瑶女不肯嫁给汉族男子,当地男女老幼都用“鸭不配鸡”予以答复。茶山瑶人以鸡鸭比喻瑶汉,瑶民不能与汉人婚配就像鸡鸭不能相配一样。④尽管“鸭不配鸡”的观念往往用于比喻汉瑶之间不能通婚,但笔者认为,这种通婚禁忌更主要地还是发生在瑶族内部,具体地说,通婚的壁垒也存在于瑶族的“山主”与丁”之间。


将瑶族划分为“山主”和“山丁”,不仅仅是由于经济上的不平等,而且也是由于政治上的不平等。
在经济上,“山主”在瑶山中占有全部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包括水田、山林、河流等;“山丁”除了最简单的生产工具之外,则一无所有,无论是砍山种地,还是到河里捕鱼以及在森林中采猪菜,都得向“山主”纳租。“山丁”是受剥削、受压迫的族系,而“山主”则是剥削者与压迫者。这种剥削与压迫是通过租佃关系实现的。①


在政治上,“山丁”备受歧视,处于被“山主”统治的地位。1951年之前,大瑶山的政治管理主要是通过石牌制度来实施的。虽然盘瑶和山子瑶均有自己的石牌法规,但一直受制于“山主”的大石牌管理。《三十六瑶七十二村大石牌》是金秀瑶山历史上最大的石牌组织,其条规也成为金秀瑶山的根本Da法,它的地位高于其他石牌,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是其他石牌制定的依据。但这件石牌订立时(1918年),只有72个长毛瑶村寨参与,人口众多的盘瑶和山子瑶并未参与。②在许多“山主”的石牌中,都明显地表现出对“山丁”的歧视。这种歧视可以追溯到一百多年前:


《上下卜泉两村石牌》(1849年)提及:“到今世嘉庆□年,客人瑶人反乱,不得安乐。到道光十八年(1838)瑶人反乱。”这里所指的“瑶人”实际上就是盘瑶。显然,上下卜泉两村的“山主”茶山瑶并不把自己称为瑶人,而且着力把自己和盘瑶等“山丁”区别开来。


《金秀、白沙两村石牌》(1891年)提及:“二村为客人(汉人)、状人(壮人)、板(盘)瑶生赖事,二村同心力,何人不同心,犯二村律。”其意在于号召茶山瑶人共同防范“山丁”盘瑶不服管理的行为。


《两瑶大团石牌》(1897年)在开篇序言中就提出:“二村板(盘)瑶山丁,莫怪四山主□□。”这是由茶山瑶7个村团和盘瑶23个村联合订立的石牌,故称为“两瑶大团石牌”,因参加石牌的共有一千八百户人家,所以又称为“一千八百石牌”。由此可见,“山主”也试图通过石牌制度来巩固对“山丁”的统治关系。

#2 Yiuh Mienh 2008-04-01 01:04:17

《六拉村三姓石牌》(订立时间不详,估计为清末或民国初年)在最后一条规定:“……又四处板瑶(盘瑶),无故不得私行入山。如有私行,准用炮打无论。”“山主”茶山瑶的这段石牌文字对“山丁”盘瑶的歧视再明显不过了。


从其他方面的资料也可发现,“山主”对“山丁”的歧视现象是非常普遍的。由于山地、溪水河流、树木均属“山主”所有,“山丁”要用,都得看“山主”的眼色。河流里的鱼虾也不得捕捞,否则要被“山主”重罚。租地耕种要先请“山主”喝酒,以体现对“山主”地位的尊重。甚至在“山丁”死后,也要向“山主”买地安葬,否则就死无葬身之地。例如,盘村“山丁”赵德龙四兄弟于宣统二年(1910)为去世的母亲买地安葬,曾给“山主”送礼若干,并立下契文:“母亲过身,无地安葬,请中(人)托到卜全村十九主赖原之地,齐众承应一穴地葬,即日当中,已面踏看分明,允合穴地价银贰拾肆毫正,猪肉九斤半,平酒廿斤。即日当场中(人),十九主齐立墓契交赵家,千年安葬,万岁无移。墓前一丈二尺,山主不得多言返悔,占出不卖,地主立字契一张,交与葬主收执为凭据。”①


美国社会学者在研究地位不平等与族际通婚的关系时发现:处于不同地位的人拥有不同的资源、生活方式、偏好以及不同的生活经历。这些差异将会减弱不同阶层成员之间的相互吸引力。因此,随着社会分层的强化,不同阶层间的亲密关系将会减弱。②在解放前的瑶族中,“山主”与“山丁”因社会地位的悬殊,也必然难以出现大规模的通婚现象。事实上,在地方历史文献、前人研究成果以及笔者访谈调查所得到的有关资料中,都很难找到两者通婚的事例。笔者通过调查了解到,1949年以前,作为“山主”的茶山瑶、花蓝瑶和坳瑶,大多实行族内通婚,少量与汉人、壮人通婚。笔者在调查中没有发现一例“山主”与“山丁”(盘瑶、山子瑶)通婚的个案。


1949年以前,盘瑶和山子瑶与汉族、壮族通婚的现象比起瑶族内部各族系之间的通婚反而要多一些,这与其他文献资料的记载是基本一致的。社会经济地位的接近,可能是“山丁”与入山汉人、壮人通婚较多的一个主要原因。


一般来说,1949年之前进入瑶山的汉人和壮人在社会经济地位上都与“山丁”不相上下。民国时期的学者唐兆民发现,当时,入山汉人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为逃逋而来”,其人数最多;第二类是一些因贫穷无法谋生的汉人;第三类是进入瑶山贩卖货物的“行脚小商”,这些小贩为了发展生意,便在瑶山内择地租屋或筑屋,作为商业经营的据点。③


这三类进入瑶山的汉人,地位一般都很低。而且大多数进入瑶区的汉人一般都已经远离过去居住的汉人地区,并在文化上渐渐同化于瑶人。他们与盘瑶或山子瑶等“山丁”通婚,不仅没有遭到来自汉人地区的阻力,而且这些愿意接受瑶人同化的汉人也较容易得到瑶人的接纳,加上其地位与“山丁”相仿,因此与“山丁”通婚的现象在民国时期已经屡见不鲜了。而茶山瑶等“山主”与盘瑶等“山丁”之间的通婚现象则在历史文献中较少发现。可见,在1949年之前,“山主”与“山丁”之间社会经济地位的巨大鸿沟应是该时期这两个阶级缺乏婚姻往来的主要原因之一。


虽然笔者并未发现“山主”在石牌中明确规定禁止其成员与“山丁”通婚,但两者之间的通婚禁忌是存在的,而且是约定俗成的,已经不需要以订立石牌的方式来加以明确。这种约定俗成的规范,其约束力甚至可能会超过有明文规定的汉瑶通婚禁令,否则就难以解释“山主”与“山丁”之间极少通婚而瑶人与汉人、壮人通婚的事例却屡见不鲜的事实。“山主”主要是通过通婚禁忌来明确自己族群的地位界限,切断阶级或阶层之间的流动途径。只有通过设置通婚壁垒,才能维持明晰的族群边界,维持上层阶级或阶层对下层阶级或阶层的歧视,从而长久确保自己的既得利益。相对而言,汉人、壮人以入赘的方式与各族系瑶人的通婚并不会破坏这种利益格局。因为入赘的山外汉人一般都是以接受某些条件为前提的,如改变族群身份、改变姓氏、使用瑶语等,许多入赘汉人很快便被“融化”在瑶人当中,成为名符其实的瑶人。


人类学家巴斯在论及“中国南部边区的瑶族”时指出:“这个群体表现出急剧的吸纳比率,每一代中有10%的瑶族以外的人转化为瑶族人。成员资格的变化是单个发生的,大多数发生在孩子身上,这包括一个瑶族买来一个人,收养并赋予他在亲属关系中的地位以及完全的仪式性同化。族群成员资格的改变也偶然通过男人的‘入赘婚’取得,中国男人是接受这种安排的。”①


而“山主”与“山丁”的通婚却不然,它对地位界限和族群边界的维持具有很大的“破坏性”,因此“山主”对此往往十分戒备。2002年笔者在访谈时,一位花蓝瑶老人在谈及盘瑶与花蓝瑶、坳瑶不相通婚的原因时简洁地说:“猫嫁猫、狗嫁狗,不乱。”“山主”与“山丁”的区别,在他们眼里是不能混淆的。而这种区别,不仅是文化上的差别,也是地位的差别,是不能改变的。即使到今天,一些过去曾经是“山主”的坳瑶老人仍然对这种族群和地位界限记忆犹新。其中一位老人说:“现在,他们(指盘瑶)生活好一些了,讲话也过头了,他们哪里讲得过我们,那时(指1949年之前)的山地都是我们的,抓山蚂拐都得跟我们讲一声才行。”另一位花蓝瑶老人说:“解放前,花蓝瑶、坳瑶是山主,有绝对威望,田多、地多,盘瑶、山子瑶没有田地,只能来求我们打短工。如果娶山子瑶和盘瑶人做老婆,他们的兄弟姐妹多,结婚时办酒席,至少要比我们自己族内人结婚多出三四桌,大约多出三四十人。结婚以后,我们的土地和财产也很容易落到他们手里。”


由于花蓝瑶、坳瑶夫妻双方均有财产继承权,因此,如果允许盘瑶、山子瑶与坳瑶、花蓝瑶之间的跨阶级通婚,就会导致一部分山林土地流失到“山丁”手里。尤其是花蓝瑶长期实行人口控制,每对夫妇一般只生育一两个子女,无论男女皆可传宗接代,而盘瑶在生育上没有控制,因此人口发展很快。如果允许跨阶级通婚,不仅“山主”的一部分家庭财产(主要是山林、土地)的继承权会落入人口众多的“山丁”手里,壮大其实力,而且“山主”与“山丁”之间的地位界限也会很快消除,从而严重损害“山主”的利益。这是“山主”非常警惕的。通过明确族系之间的地位差别,以保持本族系的既得利益,已经成为“山主”们的共识。


总之,大瑶山历史上出现的《过山榜》及其他石牌制度对汉瑶、壮瑶通婚的限制,在民国时期对瑶族五个族系产生的影响是不同的。相对而言,茶山瑶对族际通婚的限制最为严格,而其他四个族系则较为宽松。大瑶山“鸡不拢鸭”的通婚壁垒不仅存在于汉瑶、壮瑶之间,更主要地还是存在于瑶族内部的“山主”与“山丁”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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