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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列表现代化进程中的瑶族“做社”活动
瑶族崇拜社王,有较悠久的“做社”(祭社)历史。“做社”是一种民间宗教仪式,同时也是宣讲习惯法的一种方式。广西金秀郎庞瑶族在20世纪50年代停止举行“做社”,至80年代末恢复。本文以田野调查为基础,通过对“做社”活动的描述,讨论现代化进程中瑶族习惯法的保留与变迁,分析现代化对瑶族习惯法的具体影响,探讨现代化变迁中瑶族习惯法的历史命运。
关键词:瑶族 现代化 习惯法 “做社”
作者高其才,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地址:北京市,邮编100084。
瑶族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丰富的民族,人口约255万,分布于广西、湖南、广东、云南、贵州、江西、海南等省(区)的130多个县内。其中居住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有145万多人,占瑶族人口的一半以上。
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瑶族形成了内容丰富的习惯法。20世纪50年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瑶族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瑶族习惯法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但是,学术界对瑶族习惯法的研究大多是以瑶族固有习惯法为对象,对瑶族习惯法在现代化进程中的变化关注较少,个案实证研究不多,田野调查成果较为缺乏。(注:这方面的主要研究成果,可参见黄海:《瑶麓婚碑的变迁》,贵州民族出版社1998年版;李远龙主编:《传统与变迁——大瑶山瑶族历史人类学考察》,广西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
2004年4月,笔者参加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郎庞屯农历三月初三的“做社”活动,对瑶族习惯法进行了实地调查。郎庞屯位于广西金秀大瑶山的中心地区,坐落在牛塘岭西麓的半山腰,海拔在650—700米之间。郎庞屯为一自然村,调查时共有34户142人,主要有冯、黄、赵、盘、庞等姓。
笔者调查采用参与观察、访谈等方法,本文即以田野调查为基础, (注:本文的一些观点还来自笔者在瑶族地区的其他田野调查,其中包括:2004年4—5月在广东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广东连南瑶族自治县、湖南江华瑶族自治县、湖南江永县、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的调查, 2005年8月在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的调查,2006年7月在广西上思县南屏瑶族乡的调查。)通过对“做社”活动的描述,讨论现代化进程中瑶族习惯法的保留与变迁,分析现代化对瑶族习惯法的具体影响,探讨现代化变迁中瑶族习惯法的历史命运。
一、“做社”活动的历史背景
20世纪50年代之前,我国部分瑶族地区处于封建社会阶段,有些瑶族地区还保留有浓厚的原始公社制残余,(注:参见林耀华主编:《民族学通论》,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90年版,第261页。)中央政权对瑶族的管治和法律调整较为有限。在瑶族社会中,社会关系的调整,社会资源的分配,社会秩序的维持,民族文化的传承,主要都是通过习惯法进行的,习惯法在瑶族社会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做社”是金秀郎庞瑶族祭祀社王(土地神)的活动,亦称“祭社”、“吃社”。(注:参见金秀大瑶山瑶族史编纂委员会:《金秀大瑶山瑶族史》,广西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第99—101页。)瑶族崇拜社王,“做社”既是一种祭祀活动,同时也是宣讲习惯法的活动。这一活动涉及的具体社会关系由习惯法进行规范和调整,这样就形成“做社”的习惯法。“做社”习惯法对维持“做社”的进行,维护瑶族内部的秩序,促进村寨的和谐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瑶族从很早开始就进行祭社活动。据载,明代时,由于受汉族的影响,也由于农业的发展,瑶族已经有祭社活动了。广西金秀县内的5个瑶族支系都有“做社”的活动。在历史上,金秀郎庞屯的盘瑶和其他各村的盘瑶一样,村民都虔诚供奉社王。每个社王都有一个名称,郎庞的社王被称为“歌龙社”,但这一名称的来源已不可考。茶山瑶、花蓝瑶以及与大瑶山相邻的象州、荔浦的壮族、汉族,也信奉社王,并建有庙宇。不同的是,盘瑶没有社王庙这种固定的祭社场所,而是就地搬来三块大石头(他们称石鼓),不加雕凿,将石块竖立起来当做社王偶像崇拜。这种做法,与古代记载中立石为社的情况相类似,(注:在远古时代,社有土社、石社、树社等,如《淮南子•齐俗训》载:“有虞氏之祀,其社用土;夏后氏其社用松;殷人之礼,其社用石;周人之社,其社用粟。”)也许正是盘瑶长期以来的贫困和迁徙不定的生活,使他们保留了古代的这种祭社方式。郎庞原先的社王石像就置于朗庞岭脚下,朗庞冲(当地称溪为“冲”)边上。
金秀郎庞瑶族的习惯法规定,社老一般由最早迁来这里的户主担任。在祭社仪式上,除了祭祀活动外,每次都有社老的“料话”(讲话),其内容包括:注意防火,禁止嫖赌,不许乱拿别人的东西,防止偷盗等等。每年春二月、秋八月“做社”时,头人(社老)都要对共社的群众“料话”,宣布在农业生产中应该共同遵守的习惯法。二月社的规定包括为浸稻谷种、做秧田、扯田基草、扯秧选定日期(各户要在同一天进行);割草(采绿肥放秧田内)时要听到放炮之后,人们才能出门,不许争先;放水进田,要依照旧日的田坝口,不许乱开乱挖,别人耕田过后,要过三天,才准由这田放水过下游的田里;犁田、耙田时,牵牛过田,要依原来规定的老路走,不许随便经过不应走的田基;不许乱拿饭包、犁耙;见别人的田水漏干了,要帮补漏洞;过了清明节,各家不得放鸡、鸭、猪出外。八月社的规定包括禁止乱入老山;不许放鸡、鸭、猪下地吃禾;不许乱拿禾把和饭包;挑禾把过路,肚饱的人要避让肚饥的人走;不许偷盗桐子、茶子,要等主人拾过之后,才得捡拾。(注: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第68—69页。)由此可见,“做社”的过程也就是对瑶人进行习惯法教育的过程。
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新政权的建立和政治控制的强化,国家法律逐步深入瑶区,瑶族习惯法的影响日益衰减。根据胡起望、范宏贵先生的调查,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广西金秀郎庞屯已不再“做社”;1958年,连代表社神的三块岩石也给打烂了;至1982年,郎庞及其周围数十里的盘瑶,已无“做社”活动。(注:参见胡起望、范宏贵:《盘村瑶族》,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第225、242页。)郎庞恢复“做社”活动,已是20世纪80年代末的事了。
二、“做社”现状
改革开放以后,由于社会控制机制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固有的瑶族习惯法又有了较大的作用空间。但同时,由于现代化进程的加快,瑶族的经济、社会、文化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交通、通讯、广播电视的发展以及人口流动,极大地影响了瑶人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这对瑶族习惯法又产生了直接的影响。2004年4月,笔者在广西金秀郎庞对“做社”进行了实地观察和调查,对瑶族的习惯法有了一定的了解。
(一)“做社”的筹备工作
恢复“做社”后,郎庞瑶族依照固有习惯法,确定每年农历三月初三、六月初六、八月初二为“做社”日。郎庞瑶族“做社”,有“大做”、“小做”之分。“大做”的规模较大、内容较多,需持续两天两夜,而2004年4月21日(农历三月初三)的“做社”则是“小做”。
“做社”活动由社老赵有政主持,他负责“做社”费用的收取、保管和开支,确定轮值家庭,联系道公,以及在“做社”时“料话”。赵有政60多岁,他家在1949年之前就一直担任社老。恢复“做社”后,根据社老为世袭的固有习惯法,他做了社老。依固有习惯法,社老是一个义务性的职务,没有报酬。
“做社”需要请道公(亦称师公)。郎庞屯内就有道公,故无需外请。道公名黄灵康,也已60多岁。
关键词:瑶族 现代化 习惯法 “做社”
作者高其才,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地址:北京市,邮编100084。
瑶族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丰富的民族,人口约255万,分布于广西、湖南、广东、云南、贵州、江西、海南等省(区)的130多个县内。其中居住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有145万多人,占瑶族人口的一半以上。
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瑶族形成了内容丰富的习惯法。20世纪50年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瑶族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瑶族习惯法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但是,学术界对瑶族习惯法的研究大多是以瑶族固有习惯法为对象,对瑶族习惯法在现代化进程中的变化关注较少,个案实证研究不多,田野调查成果较为缺乏。(注:这方面的主要研究成果,可参见黄海:《瑶麓婚碑的变迁》,贵州民族出版社1998年版;李远龙主编:《传统与变迁——大瑶山瑶族历史人类学考察》,广西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
2004年4月,笔者参加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郎庞屯农历三月初三的“做社”活动,对瑶族习惯法进行了实地调查。郎庞屯位于广西金秀大瑶山的中心地区,坐落在牛塘岭西麓的半山腰,海拔在650—700米之间。郎庞屯为一自然村,调查时共有34户142人,主要有冯、黄、赵、盘、庞等姓。
笔者调查采用参与观察、访谈等方法,本文即以田野调查为基础, (注:本文的一些观点还来自笔者在瑶族地区的其他田野调查,其中包括:2004年4—5月在广东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广东连南瑶族自治县、湖南江华瑶族自治县、湖南江永县、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的调查, 2005年8月在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的调查,2006年7月在广西上思县南屏瑶族乡的调查。)通过对“做社”活动的描述,讨论现代化进程中瑶族习惯法的保留与变迁,分析现代化对瑶族习惯法的具体影响,探讨现代化变迁中瑶族习惯法的历史命运。
一、“做社”活动的历史背景
20世纪50年代之前,我国部分瑶族地区处于封建社会阶段,有些瑶族地区还保留有浓厚的原始公社制残余,(注:参见林耀华主编:《民族学通论》,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90年版,第261页。)中央政权对瑶族的管治和法律调整较为有限。在瑶族社会中,社会关系的调整,社会资源的分配,社会秩序的维持,民族文化的传承,主要都是通过习惯法进行的,习惯法在瑶族社会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做社”是金秀郎庞瑶族祭祀社王(土地神)的活动,亦称“祭社”、“吃社”。(注:参见金秀大瑶山瑶族史编纂委员会:《金秀大瑶山瑶族史》,广西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第99—101页。)瑶族崇拜社王,“做社”既是一种祭祀活动,同时也是宣讲习惯法的活动。这一活动涉及的具体社会关系由习惯法进行规范和调整,这样就形成“做社”的习惯法。“做社”习惯法对维持“做社”的进行,维护瑶族内部的秩序,促进村寨的和谐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瑶族从很早开始就进行祭社活动。据载,明代时,由于受汉族的影响,也由于农业的发展,瑶族已经有祭社活动了。广西金秀县内的5个瑶族支系都有“做社”的活动。在历史上,金秀郎庞屯的盘瑶和其他各村的盘瑶一样,村民都虔诚供奉社王。每个社王都有一个名称,郎庞的社王被称为“歌龙社”,但这一名称的来源已不可考。茶山瑶、花蓝瑶以及与大瑶山相邻的象州、荔浦的壮族、汉族,也信奉社王,并建有庙宇。不同的是,盘瑶没有社王庙这种固定的祭社场所,而是就地搬来三块大石头(他们称石鼓),不加雕凿,将石块竖立起来当做社王偶像崇拜。这种做法,与古代记载中立石为社的情况相类似,(注:在远古时代,社有土社、石社、树社等,如《淮南子•齐俗训》载:“有虞氏之祀,其社用土;夏后氏其社用松;殷人之礼,其社用石;周人之社,其社用粟。”)也许正是盘瑶长期以来的贫困和迁徙不定的生活,使他们保留了古代的这种祭社方式。郎庞原先的社王石像就置于朗庞岭脚下,朗庞冲(当地称溪为“冲”)边上。
金秀郎庞瑶族的习惯法规定,社老一般由最早迁来这里的户主担任。在祭社仪式上,除了祭祀活动外,每次都有社老的“料话”(讲话),其内容包括:注意防火,禁止嫖赌,不许乱拿别人的东西,防止偷盗等等。每年春二月、秋八月“做社”时,头人(社老)都要对共社的群众“料话”,宣布在农业生产中应该共同遵守的习惯法。二月社的规定包括为浸稻谷种、做秧田、扯田基草、扯秧选定日期(各户要在同一天进行);割草(采绿肥放秧田内)时要听到放炮之后,人们才能出门,不许争先;放水进田,要依照旧日的田坝口,不许乱开乱挖,别人耕田过后,要过三天,才准由这田放水过下游的田里;犁田、耙田时,牵牛过田,要依原来规定的老路走,不许随便经过不应走的田基;不许乱拿饭包、犁耙;见别人的田水漏干了,要帮补漏洞;过了清明节,各家不得放鸡、鸭、猪出外。八月社的规定包括禁止乱入老山;不许放鸡、鸭、猪下地吃禾;不许乱拿禾把和饭包;挑禾把过路,肚饱的人要避让肚饥的人走;不许偷盗桐子、茶子,要等主人拾过之后,才得捡拾。(注: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第68—69页。)由此可见,“做社”的过程也就是对瑶人进行习惯法教育的过程。
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新政权的建立和政治控制的强化,国家法律逐步深入瑶区,瑶族习惯法的影响日益衰减。根据胡起望、范宏贵先生的调查,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广西金秀郎庞屯已不再“做社”;1958年,连代表社神的三块岩石也给打烂了;至1982年,郎庞及其周围数十里的盘瑶,已无“做社”活动。(注:参见胡起望、范宏贵:《盘村瑶族》,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第225、242页。)郎庞恢复“做社”活动,已是20世纪80年代末的事了。
二、“做社”现状
改革开放以后,由于社会控制机制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固有的瑶族习惯法又有了较大的作用空间。但同时,由于现代化进程的加快,瑶族的经济、社会、文化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交通、通讯、广播电视的发展以及人口流动,极大地影响了瑶人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这对瑶族习惯法又产生了直接的影响。2004年4月,笔者在广西金秀郎庞对“做社”进行了实地观察和调查,对瑶族的习惯法有了一定的了解。
(一)“做社”的筹备工作
恢复“做社”后,郎庞瑶族依照固有习惯法,确定每年农历三月初三、六月初六、八月初二为“做社”日。郎庞瑶族“做社”,有“大做”、“小做”之分。“大做”的规模较大、内容较多,需持续两天两夜,而2004年4月21日(农历三月初三)的“做社”则是“小做”。
“做社”活动由社老赵有政主持,他负责“做社”费用的收取、保管和开支,确定轮值家庭,联系道公,以及在“做社”时“料话”。赵有政60多岁,他家在1949年之前就一直担任社老。恢复“做社”后,根据社老为世袭的固有习惯法,他做了社老。依固有习惯法,社老是一个义务性的职务,没有报酬。
“做社”需要请道公(亦称师公)。郎庞屯内就有道公,故无需外请。道公名黄灵康,也已60多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