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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列表石牌制与瑶族地区的法治建设
摘要:本文全面系统地描述了广西省大瑶山瑶族地区石牌制的基本含义及其发展演变历程,分析了石牌制在大瑶山特殊历史时期的法治和社会功能,在此基础上,针对瑶族地区客观的社会现实,立足于依法治国的社会大背景,从民间法和国家法两个角度,探寻瑶族地区法治建设的新思路。
关键词:瑶族;石牌制;民间法;国家法
中图分类号:K890(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07)01-0093-05
在当今社会主义新时期,我国的法治化道路正以城市为中心稳步推进。毫无疑问,城市法治建设取得了可喜成绩,市民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然而,“权力的力量并不固定,而是流变的,权力的力量会随着空间的变化而减弱或加强,地方的偏远会使得国家权力弱化。”〔1〕对于广西大瑶山而言,空间位置的边缘化使得国家法在这些地区的影响和调控力度相对弱化,并且早期的大瑶山还具有一段漂泊的历史,一直是“王不管、官不辖”的地区,瑶汉两家互不相干,这种特殊的土壤环境孕育了瑶族独特的石牌制度。多年来,作为社会控制手段,石牌制较好地维护了大瑶山地区的社会秩序,对瑶族地区的生存和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伴随历史的更替,时过境迁,尽管瑶山昔日的社会场域不复永存,但石牌制仍然具有根深蒂固的社会影响。尤其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社会秩序并非井然有序、祥和安宁,使得人们对瑶族石牌制这种民间法就更加依念,时时追忆大瑶山在石牌制下的那种理想之邦。在这种空间和人文双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使得国家法在瑶族地区推进的过程中,就变得举步维艰,左右徘徊。在今天的大瑶山地区,如果仅遵循城市法治化的思维路径,冷落甚至忽视以瑶族民间法来建构瑶族地区的法治秩序,那么,即使把法送下瑶乡,瑶族地区仍然会呈现出一片“法治真空”,法仍然不能在大瑶山扎根养土,发挥应有的作用。
有鉴于此,本文将立足于依法治国的社会背景,通过全面剖析瑶族石牌制在大瑶山地区的发展演变历程及其社会意义,试图从国家法和民间法二维互动的角度,来探寻广西大瑶山地区法治建设的新思路。
一、瑶族石牌制及其演变历程
1.大瑶山瑶族石牌制
广西大瑶山瑶族,自古深居大山,长期以伐木盖棚栖身,种粟豆为粮,暇以猎兽为食,过着历朝不服的自主生活。统治者为镇守瑶山疆土,常施暴力于瑶族山民,企图绳之。瑶族人民为杀敌抗夷,确保瑶族先民香火相承,繁衍后代,于是民主推选出自己的领袖,举行大会,共同订立条规,镌刻于石碑,杀鸡饮酒,誓言严守,这就是广西大瑶山瑶族地区早期盛行的石牌制。“石牌的狭义是指那些刻着法律的石碑,但是在他们的实际应用中却是指整个法制和行政制度。”〔2〕(P52)它是大瑶山瑶族在历史上为求得生存发展和社会安定而建立的具有自卫自治性质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组织。在石牌制管理下,瑶族人民结盟杀敌,既不向官府缴纳皇粮国税,也不承担徭役兵役,过着自治、自律、自耕、自食的社会生活。
就其具体的形式而言,石牌制大体分为4种情况:首先,从管辖的范围来看,石牌大体可分为“小石牌”、“大石牌”和“总石牌”3种类型。小石牌通常管辖一个自然村或邻近数村;大石牌是在小石牌的基础上,由若干小石牌结合而成,主要按照瑶族共同支系或山脉的自然地理空间来进行划分;总石牌则是整个大瑶山地区“三十六瑶七十二村”订立的石牌,它是大瑶山地区最大的石牌团。其次,以参加石牌组织的村寨数目来划分,则以加入石牌的村寨数目来命名。如“二十四村石牌”,即以罗运为中心,北至罗丹、滴水一带,西南至六巷、古陈一带24个村寨。“九村石牌”,即主要包括罗运、罗丹、三寨、六俄、白牛、丈二、六团、龙华和南州,共9个村寨。再次,以参加石牌的户数而定,则就以石牌户数为石牌命名。如“八百石牌”,即两瑶大团石牌,包括金秀、长二等七个茶山瑶村,以及桂也、强仰等地的盘瑶村庄。“五百四石牌”,即由六拉、昔地等茶山瑶村寨组成。最后,以竖立石牌的地点命名,如“坪免石牌”。它立于1867年,是金秀沿河10村联合设立的大石牌,在大瑶山具有很强的权威。1939年大瑶山瑶民反抗国民党的“开化”政策,召开了全大瑶山最大的“三十六瑶七十二村石牌大会”,会议的基本内容就主要围绕“坪免石牌”的相关条文规定而展开。
2.石牌制的发展演变历程
大瑶山地区瑶族的石牌制,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演变历程。在早期的大瑶山,“石牌大过天”是瑶族地区常提的公共话语。历代阶级统治者对大瑶山地区都实行高压甚至种族灭绝政策,在石牌头人的带领下,瑶族同胞同仇敌忾,利用大瑶山险峻的自然环境,御敌于大山门外,保住了瑶族先民延续的香火。为了能在这种与世隔绝的世外疆土生息发展,守住瑶山厚土,在这个时期,石牌头人是根据自己的能力和德识,被民主推选,但不管任何人违背石牌条例,石牌头人都严格执法办事,轻则鞭打成伤,重则处死。这样,瑶族子民潜意识中赋予了石牌头人至高权威,尊称石牌头人为“瑶王”。
然而,历史不容瑶族这一个别群体自由摆渡,瑶族社会的变迁发展是历史的必然。20世纪30年代后,经过多次激烈冲突,大瑶山瑶民最终臣服于国民党政府的枪下,接着国民政府就开始对大瑶山地区实施“开化”政策,虽则“开化”,实则通过汉族文化“同化”瑶族文化,为国民政府统治瑶山地区奠定坚实的文化基础。国民政府首先在大瑶山地区设立了化瑶局、设治局、警备区署等统治机构,并建立起乡村保甲制度。“政府派人到瑶山把瑶人编成四团,指定四个大团总,即加冕原来的瑶头。民国二十三年,又改作乡长制。”〔3〕(P356)他们不仅直接派遣官吏对大瑶山进行统治,而且还承袭了历代“以夷制夷”的传统政策,充分利用石牌制下传统民间组织头人,充当国民政府机构的官吏。国民政府和下派的官吏和当地的头人“携手”结合,共同对瑶区进行统治。在某种程度上说,这个时期的石牌组织,慢慢丧失了传统时期的独立性,演变为国民政府组织的一部分,石牌头人尽管在部分政府职位担当“领导”,但充当的是国民政府的代理人,扮演一种傀儡的角色。在这种政策的影响和互动下,瑶族传统的社会文化格局被打破,石牌制也慢慢地被“开化”殆尽。发生社会纠纷,首先请这些曾经为“王”的新任干部出面调停,事大繁琐,不能达成统一和解之议,则借助法律手段来进行调处。在这个时候的大瑶山,传统的石牌制已经为国家法让度了较为宽广的法治空间,社会控制实际上已经逐渐发展演变为国民政府的国家法和大瑶山地区传统民间法共同作用下的二元模式。
在国民政府的统治下,大山深处的瑶民生存挣扎于水火边缘,凄苦惨淡、忍辱负重地屈活在国民党的高压统治之下。不久,伴随全国人民大解放历史浪潮,春风喜雨,瑶山人民迎来新的历史新篇。1951年2月大瑶山获得彻底解放。同年8月,费孝通先生带领中央访问团对大瑶山进行了实地深入考察,尽管这时大瑶山的石牌制已经接近灭绝的边缘,但中央访问团还是对瑶族石牌制的形成、作用和性质作了全面细致的调查分析。他们先后走访了三片、六段、六定三村的滕绮石牌,杨柳、在保、将军三村的古寨石牌,金秀、六拉、昔地、白沙四村与刘村、田村、金村、社村、孟村、美村联盟的十村石牌。通过全面调查,最终在大瑶山地区共统计出36个石牌组织,为昔日石牌制的发展现状补充了许多极为宝贵的资料。广西省人民政府趁中央访问团在大瑶山慰问的良机,及时召开了三个专区、五个县、十二个乡镇的代表大会。通过充分酝酿协商,与会代表最后表决通过了《大瑶山团结公约》和《大瑶山团结公约补充规定》,作为增强民族团结,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准则规范,并运用瑶民的民族形式,将团结公约刻于石牌。各族代表歃血饮酒,宣誓维护石牌条规。尽管如此,但此时的石牌条例大大有别于过去的条例了,某种程度上,这个时候的石牌已经成为一种“盗版”的石牌组织。
关键词:瑶族;石牌制;民间法;国家法
中图分类号:K890(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07)01-0093-05
在当今社会主义新时期,我国的法治化道路正以城市为中心稳步推进。毫无疑问,城市法治建设取得了可喜成绩,市民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然而,“权力的力量并不固定,而是流变的,权力的力量会随着空间的变化而减弱或加强,地方的偏远会使得国家权力弱化。”〔1〕对于广西大瑶山而言,空间位置的边缘化使得国家法在这些地区的影响和调控力度相对弱化,并且早期的大瑶山还具有一段漂泊的历史,一直是“王不管、官不辖”的地区,瑶汉两家互不相干,这种特殊的土壤环境孕育了瑶族独特的石牌制度。多年来,作为社会控制手段,石牌制较好地维护了大瑶山地区的社会秩序,对瑶族地区的生存和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伴随历史的更替,时过境迁,尽管瑶山昔日的社会场域不复永存,但石牌制仍然具有根深蒂固的社会影响。尤其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社会秩序并非井然有序、祥和安宁,使得人们对瑶族石牌制这种民间法就更加依念,时时追忆大瑶山在石牌制下的那种理想之邦。在这种空间和人文双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使得国家法在瑶族地区推进的过程中,就变得举步维艰,左右徘徊。在今天的大瑶山地区,如果仅遵循城市法治化的思维路径,冷落甚至忽视以瑶族民间法来建构瑶族地区的法治秩序,那么,即使把法送下瑶乡,瑶族地区仍然会呈现出一片“法治真空”,法仍然不能在大瑶山扎根养土,发挥应有的作用。
有鉴于此,本文将立足于依法治国的社会背景,通过全面剖析瑶族石牌制在大瑶山地区的发展演变历程及其社会意义,试图从国家法和民间法二维互动的角度,来探寻广西大瑶山地区法治建设的新思路。
一、瑶族石牌制及其演变历程
1.大瑶山瑶族石牌制
广西大瑶山瑶族,自古深居大山,长期以伐木盖棚栖身,种粟豆为粮,暇以猎兽为食,过着历朝不服的自主生活。统治者为镇守瑶山疆土,常施暴力于瑶族山民,企图绳之。瑶族人民为杀敌抗夷,确保瑶族先民香火相承,繁衍后代,于是民主推选出自己的领袖,举行大会,共同订立条规,镌刻于石碑,杀鸡饮酒,誓言严守,这就是广西大瑶山瑶族地区早期盛行的石牌制。“石牌的狭义是指那些刻着法律的石碑,但是在他们的实际应用中却是指整个法制和行政制度。”〔2〕(P52)它是大瑶山瑶族在历史上为求得生存发展和社会安定而建立的具有自卫自治性质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组织。在石牌制管理下,瑶族人民结盟杀敌,既不向官府缴纳皇粮国税,也不承担徭役兵役,过着自治、自律、自耕、自食的社会生活。
就其具体的形式而言,石牌制大体分为4种情况:首先,从管辖的范围来看,石牌大体可分为“小石牌”、“大石牌”和“总石牌”3种类型。小石牌通常管辖一个自然村或邻近数村;大石牌是在小石牌的基础上,由若干小石牌结合而成,主要按照瑶族共同支系或山脉的自然地理空间来进行划分;总石牌则是整个大瑶山地区“三十六瑶七十二村”订立的石牌,它是大瑶山地区最大的石牌团。其次,以参加石牌组织的村寨数目来划分,则以加入石牌的村寨数目来命名。如“二十四村石牌”,即以罗运为中心,北至罗丹、滴水一带,西南至六巷、古陈一带24个村寨。“九村石牌”,即主要包括罗运、罗丹、三寨、六俄、白牛、丈二、六团、龙华和南州,共9个村寨。再次,以参加石牌的户数而定,则就以石牌户数为石牌命名。如“八百石牌”,即两瑶大团石牌,包括金秀、长二等七个茶山瑶村,以及桂也、强仰等地的盘瑶村庄。“五百四石牌”,即由六拉、昔地等茶山瑶村寨组成。最后,以竖立石牌的地点命名,如“坪免石牌”。它立于1867年,是金秀沿河10村联合设立的大石牌,在大瑶山具有很强的权威。1939年大瑶山瑶民反抗国民党的“开化”政策,召开了全大瑶山最大的“三十六瑶七十二村石牌大会”,会议的基本内容就主要围绕“坪免石牌”的相关条文规定而展开。
2.石牌制的发展演变历程
大瑶山地区瑶族的石牌制,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演变历程。在早期的大瑶山,“石牌大过天”是瑶族地区常提的公共话语。历代阶级统治者对大瑶山地区都实行高压甚至种族灭绝政策,在石牌头人的带领下,瑶族同胞同仇敌忾,利用大瑶山险峻的自然环境,御敌于大山门外,保住了瑶族先民延续的香火。为了能在这种与世隔绝的世外疆土生息发展,守住瑶山厚土,在这个时期,石牌头人是根据自己的能力和德识,被民主推选,但不管任何人违背石牌条例,石牌头人都严格执法办事,轻则鞭打成伤,重则处死。这样,瑶族子民潜意识中赋予了石牌头人至高权威,尊称石牌头人为“瑶王”。
然而,历史不容瑶族这一个别群体自由摆渡,瑶族社会的变迁发展是历史的必然。20世纪30年代后,经过多次激烈冲突,大瑶山瑶民最终臣服于国民党政府的枪下,接着国民政府就开始对大瑶山地区实施“开化”政策,虽则“开化”,实则通过汉族文化“同化”瑶族文化,为国民政府统治瑶山地区奠定坚实的文化基础。国民政府首先在大瑶山地区设立了化瑶局、设治局、警备区署等统治机构,并建立起乡村保甲制度。“政府派人到瑶山把瑶人编成四团,指定四个大团总,即加冕原来的瑶头。民国二十三年,又改作乡长制。”〔3〕(P356)他们不仅直接派遣官吏对大瑶山进行统治,而且还承袭了历代“以夷制夷”的传统政策,充分利用石牌制下传统民间组织头人,充当国民政府机构的官吏。国民政府和下派的官吏和当地的头人“携手”结合,共同对瑶区进行统治。在某种程度上说,这个时期的石牌组织,慢慢丧失了传统时期的独立性,演变为国民政府组织的一部分,石牌头人尽管在部分政府职位担当“领导”,但充当的是国民政府的代理人,扮演一种傀儡的角色。在这种政策的影响和互动下,瑶族传统的社会文化格局被打破,石牌制也慢慢地被“开化”殆尽。发生社会纠纷,首先请这些曾经为“王”的新任干部出面调停,事大繁琐,不能达成统一和解之议,则借助法律手段来进行调处。在这个时候的大瑶山,传统的石牌制已经为国家法让度了较为宽广的法治空间,社会控制实际上已经逐渐发展演变为国民政府的国家法和大瑶山地区传统民间法共同作用下的二元模式。
在国民政府的统治下,大山深处的瑶民生存挣扎于水火边缘,凄苦惨淡、忍辱负重地屈活在国民党的高压统治之下。不久,伴随全国人民大解放历史浪潮,春风喜雨,瑶山人民迎来新的历史新篇。1951年2月大瑶山获得彻底解放。同年8月,费孝通先生带领中央访问团对大瑶山进行了实地深入考察,尽管这时大瑶山的石牌制已经接近灭绝的边缘,但中央访问团还是对瑶族石牌制的形成、作用和性质作了全面细致的调查分析。他们先后走访了三片、六段、六定三村的滕绮石牌,杨柳、在保、将军三村的古寨石牌,金秀、六拉、昔地、白沙四村与刘村、田村、金村、社村、孟村、美村联盟的十村石牌。通过全面调查,最终在大瑶山地区共统计出36个石牌组织,为昔日石牌制的发展现状补充了许多极为宝贵的资料。广西省人民政府趁中央访问团在大瑶山慰问的良机,及时召开了三个专区、五个县、十二个乡镇的代表大会。通过充分酝酿协商,与会代表最后表决通过了《大瑶山团结公约》和《大瑶山团结公约补充规定》,作为增强民族团结,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准则规范,并运用瑶民的民族形式,将团结公约刻于石牌。各族代表歃血饮酒,宣誓维护石牌条规。尽管如此,但此时的石牌条例大大有别于过去的条例了,某种程度上,这个时候的石牌已经成为一种“盗版”的石牌组织。
